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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am海洋之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日期:2021-03-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8590am海洋之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竣工结算质量,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学校各种事业资金用于绿化、建(构)筑物维修改造、水电改造、道路修建、通讯及网络等修缮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审计处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统一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各部门报销工程竣工结算款一律先审计后审批。

 

 

              第二章审计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审计的范围:(一)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由审计处组织进行竣工结算审计;(二)上级拨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竣工结算审计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审计的方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委托审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学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必审制度,各部门必须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将需要审计的项目各项原始资料及时报送审计处复核,审计处将复核收集齐的项目资料移交给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五)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七)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计价的检查;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九)审核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部门审核;

(二)项目建设部门将审核签字后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复核;

(三)审计处组织审计,审计处将复核后收集齐完整的项目资料移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四)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市场调查、计算工程量、确认单价、签证及计算规则等;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征求学校和项目承建单位意见;

(六)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建设部门(监理、设计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就有争议事项进行研究核实;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定案表,审计处审查后,由项目建设部门报送校领导签批;

(八)学校、社会审计机构、项目承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社会审计机构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九)项目承建单位按审计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与项目建设部门进行结算;

(十)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对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办理财务结算和付款时应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验证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凡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和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对于报送的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处拒绝审计。因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结算或结算审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学校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部门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对于不配合审计、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审计质量。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

1、工程决算书文本及电子版

2、招标文件

3、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4、招标答疑

5、图纸会审记录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8、经济签证

9、设计变更

10、工程联系单

11、开竣工报告

12、竣工验收报告

13、工程竣工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

14、隐蔽工程记录

15、施工日志及工程量计算书

16、钢筋抽筋表

17、审计资料一次性报齐承诺书

18、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项目建设部门提供的资料清单

1、甲供材清单

2、招标图纸(电子版)

3、监理审核意见

4、建设部门初审意见

以上结算送审资料经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分管院领导签字, 审计处分管院领导签字认可后送达审计处。

第十五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建设部门统一负责报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前审核制度。承建单位要按照学校认可(招标工程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编制《结算书》,并提供详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项目建设部门要对承建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进入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补送的工程变更和签证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任何补充结算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送达的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审计结束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督促承建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若承建单位对审计结果有争议,建设部门应对审计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凡是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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