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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am海洋之神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2021-11-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资源绩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科研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审计工作出现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兼职审计员。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兼职审计员开展的审计业务应当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交流、任职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对学校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及改造项目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质量全面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中层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8590am海洋之神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党政领导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对账销号、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利用巡视、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成果,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第三十条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充分运用外部审计、巡视等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8590am海洋之神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院字〔2015〕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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