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海洋之神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014-09-2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根据团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院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 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

1、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2元,按年度收取。

2、教工团员最低月团费为8元,收缴后50%交省直团工委(不按时缴纳的在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

目前我院教工团员分正式在编、人事代理和一岗一薪人员,收缴团费对象为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7、院团委、团总支在收缴团费时,必须核对团员数、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并对缴纳详细情况作好登记。

8、各团总支必须全额上缴团费,没有留用团费。各团总支上缴团费的60%可报销开支。

9、各团总支团费缴纳的情况,是评选共青团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团费的管理

第三条 留用团费的团组织、团干部本人不得保管现金,团费由学院财务部门代院团委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条 院团委负责团费收缴、支出以及上交情况的登记;院财务处负责团费收缴、支出并做好专项台账;各团总支按时收取团费并交财务处,凭收据到团委进行登记;各团总支在使用60%团费时,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凭开支项目发票,经院团委和分管领导签批使用。另40%团费作为院团委团员活动开支。年底前结清全年收支帐目,并按要求核实和公布。

第四章 团费的使用

第五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等费用以及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杂志的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

(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员观看电影、演出及参观活动费用。

第六条 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七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帐。

第八条 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帐、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第九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团费的部门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团费证》是团员向团组织上交团费的唯一证明,团员必须妥善保管《团费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所在团总支报告,并及时补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8590am海洋之神委员会负责解释。

院团委

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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