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8590am海洋之神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7 浏览次数: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要求,现制订《8590am海洋之神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8590am海洋之神

20176月7


8590am海洋之神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校内资助经费,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资助育人。

第二章经费的提取与管理

        第三条学校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从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4%-6%的经费,不得低于4%。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四条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都能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三章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校内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主要通过以下项目进行资助:

       (一)学费减免项目

       本项目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并结合学校《8590am海洋之神孤儿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为孤儿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本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三)勤工助学项目

         本项目执行《8590am海洋之神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务报酬。

         (四)学生奖学金项目

         本项目执行《8590am海洋之神学生奖励办法》,为获奖学生集体及学生个人发放校内奖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技能大赛奖励)。

         (五)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项目

        本项目执行《8590am海洋之神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为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临时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六)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四章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按要求建立四级领导机制,并进行年级、二级学院、校级三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校内资助资金不得由其他人代领,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资助经费。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应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七条校内资助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处提出,学生资助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