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海洋之神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07 浏览次数:

8590am海洋之神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各用工单位要及时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固定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设置进行申报,学生资助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并组织完成对接工作。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校历规定时间执行,原则上节假日和寒暑假不安排工作。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进行申报,学生资助管理科按教学周次进行审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人数分个体岗位和团队岗位。对于部分用工人数较多(至少10人以上)且劳务性质类似的处(室)单位,可将分散的、临时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整合为系统的、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团队,按团队岗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按每小时16元人民币计酬(合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计酬,专业技术性含量较高岗位可适当上浮;但每月不得超过640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6元人民币计酬(合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但每周酬金不得超过128元人民币,每月不得超过640元人民币;团队岗位内应合理安排用工,据实考核计酬,但各团队成员酬金每月不得超过640元人民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适当上浮。

第二十一条校内用工单位于次月10日前需将考核汇总表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用工单位意见和学生工作考核情况进行评核。酬金于当月下旬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二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科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带有传销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征得所在系同意后与用工单位完成对接,并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学生资助管理科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用工协议。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8590am海洋之神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