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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am海洋之神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日期:2021-06-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8590am海洋之神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8590am海洋之神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在施工、结算中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

(一)要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因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等特殊情况,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二)工程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三)所有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四)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图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

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在实行变更后的3天内补交书面变更确认。除此以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的,由发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条件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2、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

6、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5、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7、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10、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11、其他不符合变更条件情形的。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等三类。

第八条 一般变更(签证):估算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项研究会,设计单位(如需要)、专家(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形成工程会议纪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较大变更(签证):估算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专项研究会),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形成工程会议纪要,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重大变更(签证):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标高、主要设备、主要使用功能改变,估算发生费用在5万元以上。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专项研究会),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形成工程会议纪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以上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或预算价)的10%。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应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附则

1、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因工程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可依据相关合同的规定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4、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工程变更审批单》由提出变更的单位申请、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形成工程变更文件。

6、 工程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须打印,手写无效。

7、本细则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与国家、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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