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3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