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海洋之神关于制订学期授课计划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修订)
2014-06-16     (浏览次数:)

为规范教学过程的管理,对学期授课计划的制订作如下说明:

1、授课计划的编写要根据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以校历和课程表的授课时间为顺序编写;一般以2节课为单位,实训课程可以以实训项目为单位编写。

2、节假日、运动会等其它需扣除课时的均在授课计划中按顺序体现,即在“教学内容”栏目中记为“运动会”“国庆放假”等。

3、毕业班课程按12周编排,第13周安排学期课程考试、毕业补考。

4、由教研室指定任课教师编写,原则上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相同课程授课计划编写。

5、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教研室、系部各保留一份。

6、授课计划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实施。

7、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授课计划的要求进行授课。无特殊情况不准变动授课计划。

8、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授课计划,必须由授课教师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请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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