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海洋之神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2-09-2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教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实验实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各类研究课题、规划教材、专业带头人、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与省级数字图书馆等项目,下同)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用项目资金,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院教职工从事各类教科研活动所获得的并实际划拨到我院财务处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教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按照“分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有:

1、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2、国家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3、省部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4、地(市)、厅(局)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5、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6、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7、学院按教科研项目列入预算安排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8、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教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教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院按其项目总额提取10%的管理费(项目评审费、申报费、资料汇编费等),由人事科研处统一管理。其余经费归项目组包干使用,实行项目组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主持人使用经费前要做好经费使用预算表,经人事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1、教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由院人事科研处按比例分配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教科研项目给项目主持人办理经费使用本。借款或报销须项目主持人签字,人事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持经费使用本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以仪器、设备等实物和奖励形式进行经费配套支持。

2、项目经费开支分三个阶段:扣除管理费后,项目启动时可开支总经费的1/3、中期检查后可开支总经费的1/3、项目完成后可开支总经费的1/3。

3、凡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教科研设备,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有优先使用权。

4、凡购买教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使用合法的原始发票。

5、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和教科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支,不得挪作他用;进行中的教科研项目应接受年度检查。如有特殊情况,经人事科研处审核,分管教科研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另行处理。

6、财务处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8590am海洋之神财务管理规定,对规定范围之外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7、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8、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本交人事科研处存档。

9、科研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人事科研处清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核实拨款和支出,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归入该项目结项档案。经批准撤销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应上交有关部门或作为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10、教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再研究和滚动发展。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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