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为了切实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医疗保险中的注意事项归纳一下七个方面,请各系部协助向大学生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1.参保大学生享受医保的时间: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2.定点治疗:目前全市有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大学生可以任意选择就诊。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3.住院手续: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先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手续,然后才住院治疗。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学生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异地转院手续: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专员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在合肥市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表格),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疗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5.异地急诊住院手续: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异地急诊联系电话0551-3536111)

6.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学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的结算清单、住院费用的结算清单和高校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学生提供的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的结算清单、住院费用的结算清单、住院费用的结算清单均要为原件,并盖有医院的章)

7.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申请: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当季度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学生身故或在异地住院就医等情况下,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学生本人当年的参保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签章)及个人自付的费用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财务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