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要求
发布时间: 2010-11-02 浏览次数:

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要求

一、大学生医保费用不予报销的情况:

1、申报材料不全不清的。

2、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发票无原件的。

二、以下情况的费用由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后予以报销:

1、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号至次年的9月30号。

2、上学期间不予在异地住院,只能持本人身份证在合肥市定点医院治疗,因大学生没有医保卡,出院时凭身份证直接在医院报销。

3、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有学生本人向经治疗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治疗。异地转院由学生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市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实习、寒暑假、十一、五一、休学的可以在异地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所需材料: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并全部盖上医院的章;需学生所在系部证明其住院事实及其放假时间,并盖上院章,不予盖系部的章;到财务处领取报销申请表,并盖上院章;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5、 外伤原因不明住院的,需学校证明外伤原因。

三、确因住院发票不慎丢失的,需救治医院出据遗失证明报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已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报销,并能提供发票原件的住院费用,按照合肥市大学生医保待遇补足差额。

五、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工作未落实之前,可以到户口所在街道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保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的连续性、完整性。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