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类制度
2009-10-09  

目录

一、8590am海洋之神教职工津补贴

二、发放和奖励办法

三、8590am海洋之神津贴补贴福利和退休制度等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

四、8590am海洋之神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五、8590am海洋之神新进人员考核办法

六、关于选派教师赴国外研修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八、关于系部管理人员核编的暂行办法

九、关于聘用一年期非编本科毕业生的暂行办法

十、8590am海洋之神辅导员管理办法

十一、临时工管理办法

十二、8590am海洋之神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十三、8590am海洋之神关于教师学历进修学费报销的修改规定

十四、8590am海洋之神关于学历进修管理的规定

十五、8590am海洋之神关于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

十六、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十七、8590am海洋之神专业带头人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

十八、关于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办法

 

 

 

8590am海洋之神

教职工津贴发放和奖励办法

(第五稿)

为了提升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经研究,对原有津贴和奖励发放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条款如下:

一、教师津贴发放办法

(一)教师的工作量以教师完成的讲课课时计量。教师备课、辅导、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考查考试是教师工作量的组成部分,不另计量计酬。教师的标准工作量为每周8课时。教师完成的工作量不足标准工作量为工作量不足,超出标准工作量为超工作量。

(二)根据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津贴。教师完成的标准工作量以内的课时,每课时津贴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助教及以下、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26元、28元、31元、34元;超工作量部分每课时分别为28元、30元、33元、36元。

(三)鉴于学院规模扩大,师资不足,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党政管理人员兼课,但为了不影响党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党政管理人员兼课作如下规定:

1、党政管理人员兼课必须经过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处室负责人同意。

2、党政管理人员兼课周课时不得超过8课时,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3. 党政管理人员兼课每课时津贴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助教及以下、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16元、18元、21元、24,不计超课时。

(四)退离休人员返聘兼课按超课时津贴标准发给课时费,不再计发其他津贴。

(五)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经分管院长批准,委托教师编写院内使用的教材、讲义、成套习题等教学资料,按每千字25元人民币计发稿酬。

(六)院内指导模拟实习,应有实习计划,由系部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考勤和计划核定实际课时并计入教师总课时。教师带队到企业实习,在院内无课的,按标准8课时计算工作量;在院内已担任4节课时量的,每周补助课时4节;院内担任课时10节以上者,每周补助课时2节。带队到企业进行认知实习的,原则上在计划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课外安排的,每次按2课时计算工作量。

(七)严格控制专任教师在上课时间出差,特殊情况因公出差超过一个月而又无法补课的,按标准工作量计发津贴。

(八)体育教师在学院组织的正式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每裁判一场补助0.5课时。

(九)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省内外各项比赛,比赛前进行集训要制定集训计划报院长批准后实施,集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集训和比赛时间内,指导教师按实际指导训练时间0.5系数折算课时计酬。根据比赛结果给予指导教师一次性奖励的标准: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800500元人民币;省级以下比赛,获得团体前三名,分别奖励500400300元人民币;获得团体前三名以外的其他奖项,奖励200元人民币。遇到重大比赛或有重要影响的竞赛、评比,院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

(十)参加教务处统一安排的监考,按每课时15元人民币计酬。受教务处指派出统考试卷,按每份试卷40元人民币计酬。参加教务处安排的校内教学质量评估等检查听课,每节课补助0.5课时。

(十一)机房业余时间开放,由实验实训中心安排教师值班,劳务费每小时10元人民币,按月造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放。

(十二)系部、处室举办各类第二课堂活动,应先有计划,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计发酬金标准由院长统一平衡掌握。

(十三)承办各类形式的创收性质的短训班(时间为一年以内、非学历教育,技能鉴定部门组织的培训除外),授课教师按超工作量课时标准计酬(不含寒暑假);行政坐班教师利用节假期授课,课酬等同专任教师;负责培训的管理部门按培训盈利(不含住宿费、技能鉴定费、书籍资料费)的10%50%由院长核批提取,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培训班的接待等费用。

(十四)严格控制业余时间授课,特殊情况需安排业余时间讲授的党课、时政课、就业指导课等,按教师标准课酬计算。

(十五)寒暑假期间校内进行各类形式创收性质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按外聘教师课酬标准计酬,处、系不作提成的教学活动的直接教学管理人员视同正常行政人员上班,按基本津贴计酬,不计算系数。

(十六)经学院安排,寒暑假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教师,按加班费计酬。实习结束均要写出实习报告,并由企事业单位作出鉴定评价,系部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存入教学档案。

(十七)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在学院规模扩大,教学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教师理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周课时14节以内,教师不得无故拒绝任课,教师不愿承担教学任务又无充分理由的,1月内停发福利、津贴,2月后停发工资。

二、党政管理人员津贴发放办法

(一)行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热情地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学生服务,党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上下班应履行考勤签到手续。每日上、下午的签到记录在上班后半小时报院办公室考勤,作为计发行政津贴的依据;党政管理人员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履行职责,每天计发工作津贴42元。

(二)党政管理人员超工作量津贴,按教师超课时津贴总金额70%提取发放。

(三)系部副主任经批准可以不坐班,每月岗位津贴305元;教研室主任每月岗位津贴255元;教研室副主任每月岗位津贴205元;副科长每月岗位津贴为平均津贴的0.3;系部秘书、科长每月岗位津贴为平均津贴的0.4;系部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处长每月岗位津贴为平均津贴的0.5;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处长每月岗位津贴为平均津贴的0.7;院领导副职每月岗位津贴为平均津贴的0.9;院领导正职每月岗位津贴为平均津贴的1.1

()专职辅导员津贴等同党政管理人员津贴标准。

(五)寒暑假、节假日期间加班,加班费每人每天20元人民币,新校区夜间行政总值班,每次加班费40元人民币。

(六)因事因病请假缺勤,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当日津贴。病事假3天以上扣半月超工作量奖,6天以上扣发全月超工作量奖。

(七)无故旷工2天内,每天扣发当月津贴100元,超过2天扣发当月全部津贴。

(八)经常迟到、早退,不守劳动纪律,视情节扣发1天直至全月津贴。

(九)不服从调动,不接受领导安排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按旷工处理,1月内停发福利、津贴,2月后停发工资。

(十)教职工违纪、违法,根据情节扣发或取消津贴。

三、福利和补贴发放办法

(一)节假日等福利

1、元旦、清明、端午、“五一”劳动节、中秋、“十一”国庆节,每个节日每人发放300元人民币。

2、教师节每人发放1500元人民币,下半年新进人员(不含组织任职、政府安置的复退军人,下同)按半数发放,上半年新进人员按月数发放。

3、春节每人发放2000元人民币,当年新进人员按月数发放。

4、九九重阳节,退休人员每人发放300元人民币。

5、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凭订阅报刊的收据报销100元人民币,离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办理。

6、每人每年补贴旅游考察费300元人民币,当年新进人员按月数补贴。退休人员制表发放,自行安排活动;在职人员原则上集体组织活动,凭证经审核后报销。

(二)交通费补贴

1、教学人员完成标准工作量并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的,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费补贴200元人民币;周课时8节以下参加教研活动的减半发放交通费补贴;未承担教学任务的不予发放交通费补贴。

2、党政管理人员出勤完成工作任务,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费补贴200元人民币;因病假、事假出勤天数低于月工作日半数的减半发放交通费补贴;全月未上班的不予发放交通费补贴。

3、在新校区工作(教师新校区周课时不少于8节;党政管理人员在新校区坐班),能自行解决交通不乘坐学院交通车的,交通费每月增加补贴100元人民币。

(三)午餐费补贴

1、每人每月发放午餐补贴120元,后勤服务中心为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作人员)办理,按月充值。

2、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在岗工作的,取消当月午餐费补贴。

3、就餐卡仅限于就餐,不予退换、兑现。

四、外聘教师津贴发放办法

外聘教师是指工资关系不在我校,因教学需要在我校临时兼课的校外人员,教研室专职教师人均周课时达12节以上,允许教研室外聘教师;需要外聘教师的教研室要根据授课任务在上个学期末将外聘教师授课课程、名称、周课时数、拟聘教师(原则上聘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的情况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遵照执行。外聘教师课时费按助教及以下、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核定,分别为每节课25354555元人民币计酬。在企业工作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授课教师课酬等同副教授外聘教师课酬。对于职级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在学术上有建树的专家学者课时报酬,由学院根据情况酌情商定。

外聘教师的课酬,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月由教务处统一计算,报分管院领导核批。

因学院交通车紧张,请外聘教师自行解决交通问题,每节课补贴交通费人民币3元,根据实际授课时数定期造表发放。

五、奖励办法

(一)对教师新开课程的奖励

青年教师(助教及以下职称)由系、部确定一门主讲教学课程(第一轮),在此基础上接任的其余课程为新开课程。

具有讲师任职资格的教师,由系、部确定两门主讲教学课程(第一轮),在此基础上接任的其余课程为新开课程。

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由系、部确定三门主讲教学课程(第一轮),在此基础上接任的其余课程为新开课程。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由系、部确定四门主讲教学课程(第一轮),在此基础上接任的其余课程为新开课程。

1、除主讲课程外,凡能上好新开课程,没有明显失误,且学生反映较好的,一次性奖励300元人民币。

2、除主讲课程外,凡能上好新开专业的新课程(指校级开发课程,学期前由教务处公布),没有出现明显失误,且学生反映较好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人民币。

3、教师教学课程达五门后不再奖励。

(二)对完成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的奖励

1、完成校内课题、撰写由学院安排参会交流并获奖的文章,奖励作者每千字40元人民币或按课题招标标准计酬。

2、在省级以上刊物(有CN刊号,含省级以大报的理论版)发表文章,奖励作者每千字100元人民币;发表的书画等作品,按原稿酬标准奖励。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相关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上发表的文章,以每字1元的标准奖励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书画等作品,奖励作者1000元人民币。

4、在教育部系统、业务主管行政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省以上范围内学术论文、书画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作者300020001000元人民币;省级的分别奖励作者1000800500元人民币。经院长批准的有特别影响的竞赛和评比并获奖的,院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

5、参加教育厅、教育部批准的高职教育规划教材编写并任主编已出版发行的,省级的奖励作者2000元人民币;国家级的奖励作者3000元人民币。

(三)对示范专业的奖励

1、被评审为国家级高职高专教育教改示范专业的,奖励系部30000元代金券、奖励课题组20000元人民币。

2、被评审为安徽省高职高专教育教改示范专业的,奖励系部10000元代金券、奖励课题组10000元人民币。

(四)对精品课程的奖励

1、被评审为国家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的,奖励系部10000元代金券、奖励课题组10000元人民币。

2、被评审为安徽省高职高专精品课程的,奖励系部5000元代金券、奖励课题组5000元人民币。

3、被评审为学院精品课程的,奖励系部1000元代金券、奖励课题组1000元人民币。

(五)对主持的各级教研、科研课题的奖励

1、主持国家级、省级、厅级教研、科研课题结题后,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该科研项目有上级经费支持的按该项科研任务的文件执行(上级资助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参考资料、实验设备开支;外出开会、学习、调研开支;外请专家指导开支等),并分别奖励课题组或个人800050003000元人民币。

2、主持国家级、省级、厅级教研、科研课题结题后,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该项科研没有上级经费支持的,下拨系部经费3000元代金券,并分别奖励课题组或个人500030002000元人民币。

()对学院高层次人员的教科研津贴

具有高级职务(教授、副教授、高级政工师、高级实验师、高级会计师、高级馆员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县级以上领导完成一定的教科研成果,发放教科研津贴5000元人民币。

当年获得教科研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基本工作量,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2、学术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有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一篇;

2)与本人专业业务有关的作品在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一次。

3)主持并完成一项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其成果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主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一部,并由出版社出版(仅限第一版);

5)省级以上示范专业、精品课程主持人;

3、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院学报或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的研究性文章一篇;

2)主持完成院级教科研课题一个,并由科研处组织认定通过的;

3)院级精品课程主持人;

4)受系、部指派,指导两名青年教师,并且取得较好的效果;

5)开发一门学院新课程(教务处期前公布的)

6)受系、部指派,完成了一门授课纲要或能力培养方案的设计;

7)接受系部和教务处安排,为全院青年教师上示范课两次。

以上所有成果,不重复计算。

(七)对先进的奖励

1、学院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授予各类先进单位光荣称号,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奖励;没有政策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奖励教职工1001000元人民币。

2、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按全国范围内、全省范围内、全市范围内、全区(含街道)范围内的四个级别,分别奖励获奖部门8000400020001000元代金券和8000400020001000元人民币。

3、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按全国范围内、全省范围内、全市范围内、全区(含街道)范围内的四个级别分别奖励获奖个人300020001000500元人民币。

4、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单项奖励的集体,按全国范围内、全省范围内、全市范围内、全区(含街道)范围内的四个级别,分别奖励获奖部门分别400020001000500元代金券和400020001000500元人民币。

5、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单项奖励的个人,按全国范围内、全省范围内、全市范围内、全区(含街道)范围内的四个级别分别奖励获奖个人20001000500300元人民币。

6、获得学院奖励的集体,奖励获奖部门1000元代金券和1000元人民币。

7、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奖励300元人民币。

(八)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津贴;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等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0005000元人民币。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执行。

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200891

 

 

 

 

8590am海洋之神津贴补贴福利

和退休制度等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

 

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以外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一种制度。现行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根据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离退休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种假期待遇

(一)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从200811日起施行。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1月1)

2)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5月1)

5)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1 01日、2日、3)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1 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及相关待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1、探亲范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人〔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探亲时间:寒暑假期间。

(三)病假及相关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按1981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的。病假工资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按一定比例发给。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80%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90%工资。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5、连续病假达三个月,全年累计达66天,不发年终奖金(13个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6、在试用期(见习期)患病的,也应执行病假待遇规定,同时要相应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7、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超过1年仍不能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假及相关待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 5天,从第16天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 3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不发年终奖(13个月工资)。

4、事假期间停发午餐补贴。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产假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只限一次)。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产假含全国性节假日和寒暑假。

(六)婚丧假

教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教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速中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教工一般在全国性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结婚。

二、有关津贴补贴

(一)回民补贴:每人每月7.7元。

(二)独生子女费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有一方在我院工作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7.5元;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单位全额发给;配偶是农民或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全额发给。

(三)住房提租补贴:我院已制定了办法并已执行。

(四)涉及学院有关人员几项津补贴的政策解释:

1、教龄津贴:高校教师不在发放范围,20036月停发。

2、护龄津贴:高校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不在发放范围,20036月停发。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的专职、兼职审计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4、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补贴因不涉及学院的岗位和人员,不再赘述。

三、教工死亡抚恤

教工去世后,发放抚恤金。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去世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工资。

(二)抚恤相关政策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三)因公死亡的范围

1、在工作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医疗事故死亡;

3、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4、其他因工作又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死亡等。

四、死亡丧葬费标准

(一)丧葬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士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五、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

(一)对于教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集体福利也应以不超过使用范围为原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解决教工和完全依靠教工生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

 2、在解决教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后,如有节余,可对集体福利进行补助,如节日慰问、探视病人等。

 3、福利费的核发,一般由本人申请,工会评议,院长批准。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教工 (含离退休)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进行适当的困难补助。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最低保障标准计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分别另加5 0元、4 0元和25元。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100元。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5元。

4、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退休制度及有关政策

(一)退休条件

 1、事业单位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事业单位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4、根据人事部有关政策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休。

5、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除了符合政策规定的病退外,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

 6、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干部(必须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只要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同样,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只要按上述要求经组织批准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同时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十年以上,并在聘期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职务的退休待遇;被聘任为干部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退休待遇只能按普通工人标准执行。上述人员如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组织不再续聘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到龄后只能按解聘后原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比照普工同类人员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007119起,不再办理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和续聘手续,逐步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二)办理干部退休等手续时出生日期的认定

1、干部的出生日期以干部档案中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个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20061015起,均不再审批办理。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退休制度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四)退休费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一律以周年计算。

3、基本退休费折算合计后的尾数按元计发(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各单项折算后的尾数均不得“逢一进元”。

(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从国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政策规定中选摘如下:

1、实行计划生育的教工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终身无子女的教工,可按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

2、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教师按本人退休前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3、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归侨退休后可按本人退休前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4、退休费最高发放比例不超过100%

(六)从2007年起,当年退休工作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发放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具体发放办法:按本人退休当年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本办法于200812月修订,自20091月起执行。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8590am海洋之神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考勤管理办法:

一、假期期限和待遇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请事假。教师原则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要先办理好代调课手续。行管人员事假无考勤津贴,事假全月在三天以内,按天数扣除超工作量奖,超过3天至6天扣发当月1/2超工作量奖。7天以上(含7天)扣发当月全部超工作量奖,若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放。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两个月,若超过者从第三个月事假起停发其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需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经校医务室检查后按规定办理,没有证明一律作事假处理。病假期间无考勤津贴和超工作量奖。全月病假3天至6天,扣发当月1/2奖金,病假7天以上(含7天)扣发当月全部超工作量奖。病假累计超6个月按病假工资处理,并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3、婚假:我校职工结婚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暑假和寒假期间。如确需在学期期间结婚,可利用节假日操办,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

4、丧假:我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去世,可安排丧假3天料理丧事。行管人员无考勤津贴,教师需办理好代课调课手续。

5、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的初产妇(女24周岁初育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以照顾产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进修:教职工进修必须由分管院领导同意经院长批准。全脱产进修者只发基本工资,短期脱产进修1个月以内,按上班天数计发基本考勤费。超过1个月按事假处理。

7、旷工:行管人员旷工一天扣80元,教师旷课一节扣50元,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扣完。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全部考勤津贴、奖金,超过15天(含15天)停发其工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8、公假:教师因公事出差须事先办理代调课手续,填好代调课申请表,经系、部批准。出差期间按正常上班计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加班天数调剂串用。出差期间教师按标准课时8/周工作量计发报酬,行管人员按上班天数计发考勤费、超工作量奖。

二、请假、调休手续

1、凡教职工请一天以上者必须写请假单,经系、部批准后报院办考勤,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或来电话说明情况,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需要续假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其手续同请假。

3、凡未请假和请假未准,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事后虽说明情况,但未获负责人同意补办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4、任课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时上课,参加由院及系、部、教研室安排的会议和活动,因故未到者,须事先请假。

三、准假权限

1、院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包括公假出差)三天以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长同意,三天以上须经院长批准。

2、教师请假1天以内,由系、部批准,1天以上5天以内由系、部签署意见,交分管院长批准。

3、科室行政人员、工勤人员请假1天之内的,由处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5天以内由处室签署意见交分管院领导批准;凡教职工请假在5天以上,须由处室签署意见交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院长批准。

四、教职工的考勤,由各处室负责并作好考勤记录,公事外出的,处室负责人需在考勤单说明。每天上午于830分之前及下午上班半小时内送院长办公室汇总,如有考勤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实后,扣发处室负责人当月1/3超工作量奖。

五、教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对经常迟到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扣发当月奖金(含超工作量奖)。

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执行权和监督权在院长办公室,各类请假手续办好后的原始凭证,需及时交院长办公室归档。

七、本办法于200812月修订,自20091月起执行。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8590am海洋之神新进人员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新进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把进人关,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进拟调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符合毕业派遣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历届毕业生。

(二)符合调入条件的教学人员。

(三)符合调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学院需引进的具有较高学历、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新进拟调人员应将本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个人简历报组织人事处,并交验有关证件。

三、组织人事处在教育厅、人事厅批准的年度进人计划数内,组织对新进拟调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内容分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两方面:

(一)由学院领导、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对新进拟调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测评。方式以审阅材料、面谈、提问、外调为主,对被考核人的思想表现、仪表行为、语言表达、思维反应、理论知识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试并评分(附表1)。

(二)由教学系部会同教务处组成专家对新进拟调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方式以审阅材料、试讲、实践操作、提问为主,对被考核人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查评分(附表2)。

(三)组织人事处统计以上两项测评分数,计算被考核人最后得分。收集面试和试讲(实操)小组的意见,填写汇总表(附表3)。

(四)有关加分规定:

1、学历加分:博士研究生加分4;硕士研究生加2;双学士加1分。

2、专业技术职务加分:正高职务加6;副高职务加4;中级职务加2分。

3、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加分: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加1分;担任学校、系部、学生会干部,热心为大家服务,受到表彰的加0.5分;担任班级干部,热心为大家服务,受到表彰的加0.5分。

4、获奖加分:获省部级奖励,一次加2分(无上限);获校级奖一次加0.5分(上限1分);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加分1分(无上限);校级二等奖学金一次加分0.5分(上限1分)。

(五)综合素质标准评分总分为100分。

(六)考评考核得分(含加分)分三等,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一般:75分以下。拟接收人员考评结果原则上需“优秀”等次。

四、考核测评结果上报院党委,院党委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从高分到低分决定接收人选。

五、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基本素质考核和专业素质考核的时间各为一课时。

(二)专业素质考核的课题由专业所在的系、部负责人安排拟出,密封妥善保存,按12的比例出题,试讲前半小时由试讲人21

(三)安排试讲人的备课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系、部需提供试讲的有关教材、备课用品等。

(四)各系、部听课组成员需有一定的授课经历、听课经验和取得过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听课组人员要相对稳定,能依照测评指标公正打分,考评组成员对同一个被考核人的评分相差10分(含10分)以上的需减去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再计算平均分。考评组成员的评分相差10分(含10分)以上的,该人评分无效。

六、对相关专业所急需的紧缺教师、符合调入条件的高技能急需人才,引进时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执行。

八、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20071220

 

 

 

 

 

 

 

 

 

 

 

 

 

 

 

 

 

 

 

附表1 拟聘教师基本素质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表

姓名

 

性别

 

学科

 

测试

方式

测试

项目

测试标准

满分

得分

(完全达到)

108.5

(大部分达到)

8.47

(基本达到)

6.96

差(大部分

达不到)

5.9分以下

面试

思想表现

(含外调)

品德优秀,好学上进,有团结合作精神,关心社会集体和他人,遵纪守法,有很强的从教意识。

10

 

个性特征

有责任心,乐观向上,心理健康,有亲和力,人际关系融洽。

10

 

仪表行为

身体健康,有良好的气质和修养,热情有礼貌,相貌端正,仪表自然,服饰得体,举止稳重,朴实自然。

10

 

语言表达

使用普通话,表述准确,条理清晰,要点明确,回答问题流畅自如而不拘谨,逻辑性强。

10

 

思维反应

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反应快,辨析正确,有主见,有创新。

10

 

得分

 

50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拟聘教师专业素质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表

姓名

 

性别

 

学科

 

测试

方式

测试项目

测评标准

满分

得分

(完全

达到)

108.5

(大部分达到)

8.47

(基本达到)

6.96

差(大部分

达不到)

5.9分以下

试讲

(实践操作)

 

 

教学态度

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而整洁,心理素质好,掌握教学上的基本环节,专业理论知识扎实。教学目标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实训课注重技能训练与能力培养的统一。

10

 

教学内容

理解课程内容,能根据大纲处理教材,教学结构程序设计合理,内容安排适当,概念准确,重点突出,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10

 

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适合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实际,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注重启发式教学。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10

 

教学技能

1.    教态自然,使用普通话,语言清晰、准确。板书工整,层次分明,图例规范,无错别字和不规范字。教学时间分配合理,有课堂教学调控能力。

2.    需考核实操的,应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操作熟练,符合规范要求,没有差错。

10

 

教学效果

能举一反三,授课内容的重点、难点讲述清楚,完成教学任务。

10

 

得分

 

50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拟聘教师教学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考核测评得分汇总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

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

 

政治

面貌

 

籍贯

 

在校担任社会职务

 

奖励

情况

 

奖学金

情况

 

英语

考级

 

计算计考级

 

实践操作和技能等级证

 

其他

 

基本素质

考评

1

2

3

4

5

总平

均分

 

 

 

 

 

 

考评组

意见

 

专业素质考核

1

2

3

4

5

总平

均分

 

 

 

 

 

 

考核组

意见

 

加分情况

项目

学历

思想政治表现

获奖情况

学习及奖学金情况

总分

分数

 

 

 

 

 

最终得分

 

 

 

统计人:               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选派教师赴国外研修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关于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提高我院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适应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及学院教育教学的需要,我院将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相关教师赴国外研修。为了规范管理,切实提高研修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出国研修的科目按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根据学院教育教学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选送的国家和学校按上级的安排或学院外事部门联系确定。研修时间按规定执行。

、参加研修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政治可靠,无违纪违禁违法言行;

2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符合有关年龄规定;

3近五年来平均周课不低于10课时;

4在学生测评及座谈会中评价良好,且近五年来有过评优评先经历;

5近五年有一届辅导员经历且辅导工作出色;

6近五年在高职层次任教一年以上(五年制的班级后二年属高职层次)

研修费用原则上由学院和参加培训者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参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兄弟院校的具体做法确定。

参加出国研修的人员,由个人申请,系部教育处组织人事处按规定条件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研修结束后五年内不得调离学院(组织调动除外),否则,所以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为了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培养真正的“双师型”教师,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系部要有计划地安排45岁以下的专业教师到企业参加社会实践,各系部每年利用假期或教学轮空时间至少要安排12名教师(可重复安排),并在教师参加实践前一周内将“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安排表”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参加社会实践的企业由系部负责安排,要求企业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而且在当地。

三、实践单位、岗位、内容应与教师所学专业、所授课程相关。

四、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应遵守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个人与学院形象。

五、教师社会实践时间每次不能少于1个半月。

六、教师社会实践结束时,要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总结报告装入教师档案。并且系部主任要组织本系教师召开交流会,重点安排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交流经验,分管院长与教务处长参加会议。

七、系部主任要对教师社会实践情况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以保证社会实践的效果。

八、教师假期参加社会实践学院给予一定的津贴与交通补贴,津贴按学院加班费计算,交通补贴按每天5元计发。

九、学期中参加教学轮空锻炼的教师津贴参照学院行政坐班津贴发放。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由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00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系部管理人员核编的暂行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为达到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系、部管理人员包括实行坐班制的系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副主任、秘书。

二、核编人数按以下标准:

(一)系、部在校生1000人以内的核定管理人员基数为4名。(在校生为本系部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系、部在校生1001人―1500人核编5人,以此类推,每增加在校生5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

(三)系、部教师数(含在职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达80人以上的,在核定编制的基数上增加1名管理人员。

三、缺额系、部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临时聘用,一岗一薪,按照《8590am海洋之神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管理,其工资每月初根据其工作实绩情况上报,由学院组织人事处造表统一发放(不从系、部包干经费中支出)。

四、系、部管理人员每学年核定一次数额,在校生数以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的在校生实际统计数为准。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101开始实行。
六、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组织人事处。

 

����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聘用一年期非编本科毕业生的暂行办法

 

针对2006年进人计划数已完成,本科毕业生现已无法接收,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条件

1、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专升本、春招生),具有学士学位;专业对口;英语四级(或成绩合格)以上,计算机二级。

2、从教意识强烈,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二、程序

1、本人递交简历,初选合格。

2、进行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和面试。

3、在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报院党委研究决定聘用。

4、人事处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协议。

三、待遇

1、每月基本工资1140元。

2、担任教学任务的,课酬比照初级职称的标准以实际课时数发放;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按普通行政坐班人员标准发放劳务费和超工作量奖;既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又担任部分教学任务的劳务费和课时费比照同类人员标准。

3、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比照同类人员标准。

四、聘用时间为一年,待新的进人计划批准后,按照相关接收新进人员的政策办理,通过考核优秀的,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在编人员,考核未通过的合同期满,自动解除聘用关系。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至2007年度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组织人事处。

 

����六年四月十二日

 

 

 

 

 

8590am海洋之神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200416号文件和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保证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六条 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和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和道德、法律以及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 负责所带班级的组织建设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搞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指导和组织学生主题班会、党团组织生活,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配合系部、院团总支,组织所带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科技竞赛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  实行值班制度,经常深入到学生公寓中,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指导学生安排好业余生活和寝室文化建设。

第九条 加强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主动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及时传达相关就业政策和信息。

第十条 辅导员每学期要根据学院的要求和所带班级的实际,向系(部)提交工作计划,在学期末提交工作总结,按时完成学院、系(部)交付的任务,根据工作情况写好辅导员工作手册,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负责对所带班级学生“奖、贷、助、勤、补”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学费的催缴,了解和掌握学生困难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贯彻《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生管理制度,教育学生尊敬师长,遵守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做文明大学生。协助系部、学生处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和学生违纪处分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四条 学生处是代表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科研处、学生处、系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辅导员任职条件、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根本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

(二)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仪表端正,具有良好的气质和充足的工作精力;

(五)具有学生管理的经历或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要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汉语言文学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要以专职、兼职两种方式。每个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管理班级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班,鼓励各系部探索辅导员配备、管理模式。

凡是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教师,都应承担一个周期(三学年)的辅导员工作;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可承担一个班的辅导员工作。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由系(部)推荐,经学生处审查后,报院领导审批,由人事处聘任。兼职辅导员由系(部)聘任后上报学生处备案。对系(部)选聘辅导员有困难的,由学生处提出名单,人事处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教师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聘期(三年)。

 

第四章         辅导员待遇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和主力军。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可按现有规定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兼职辅导员在评审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津贴。根据学校校内津贴分配改革方案,由人事科研处制定专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办法。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培养(培训)专门经费(不低于五万元/年),积极为辅导员工作、学习创造条件。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进行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美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具体培训工作由学生处和人事科研处组织实施。岗前培训不低于20学时,日常培训不低于40学时/学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设立“优秀辅导员”称号,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由人事科研处结合学院其他评优一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延缓评、聘技术职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疏忽造成工作失误或违反师德、违纪违法的辅导员,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按教师处罚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解聘程序:各系(部)提出解聘意见,送交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 81 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9 7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一、总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为加强临时性用工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临时性用工人员是指学院行政后勤等部门从事服务性的临时工,主要指普工岗位,如打印员、保管员、宿管员、保洁员、勤杂工、门卫保安等,临时性用工人员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类。

(三)临时性用工人员的聘用在编制内由有关处室负责,向社会选聘,实行经费包干。

二、聘用条件

(一)临时性用工人员要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关心学生,爱岗敬业;

(二)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心身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临时性用工人员年龄一般不要超过国家规定,少数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三、工作职责

各用人处室根据具体岗位制定。

四、选聘程序

(一)用人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拟招聘岗位计划数、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人事处核准用人编制数。

(二)处室在编制内发布用工的招聘信息、接受报名、初选、考核、最后确定用工名单。

(三)全日制用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处室与其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五)处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计件计时的劳动用工安排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没有试用期。

五、待遇

(一)全日制用工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制。月工资总数一般控制在合肥地区有关规定标准内,具体工资发放办法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根据规定,已办保险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由双方事先约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要超过十五日。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续(解)聘

(一)全日制用工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可以解聘:

1、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达到退休年龄的。少数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4、用人单位因岗位设置变动,须清退用工的。

5、合同期满的。

6、《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二)临时性用工人员解聘时,须结清所有手续方可离校。

(三)全日制用工人员解聘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

七、 附 

(一)本办法从20081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指导和协助用工处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12月23

 

 

 

8590am海洋之神

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为非占编,实行合同管理。学院后勤、保卫等管理部门临时性用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需采取考察、面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需在组织人事处核准的编制数内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应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二)心身健康,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需设岗,在编制数内申请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院长核准后,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在各部门进人计划基础上,制定用人计划,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二)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组织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工作,包括发布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查、考核等。考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对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三)通过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要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市、县级医院的健康证明,有关部门还要组织对其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查。

(四)合同制工作人员按照面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7日。

(五)办理合同签约手续。

第八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一)一般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试用期36个月;工勤技能岗位,试用期13个月。

(二)合同制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进行考核,提出考核书面意见。合格者办理合同签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招收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聘用工作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学院聘用岗位划分和学历、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聘用岗位分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岗位要求不同的学历和条件。

(一)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指教辅、后勤部门(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卫生所等)和行政管理部门中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二)行政管理岗位指学院各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岗位。要求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行政和后勤部门汽车驾驶员、水电工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技能证书。

 

第五章   聘用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报酬为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工资+奖励工资。

(一)基本工资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专科学历月工资600元,本科学历月工资700元;试用期满后专科学历的,月基本工资700元,本科学历的,月基本工资800元。

2.行政管理岗位人员试用期专科学历月工资600元,本科学历月工资700元;试用期满后专科学历的,月基本工资700元,本科学历的,月基本工资800元。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600800元,试用期满后月基本工资7001000元。

4.基本工资根据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补贴工资

1.特殊工种的岗位补贴。

2.2007年7月11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绩效工资

学院鼓励合同制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学院的长期发展做贡献。合同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结果优秀比例超过半数的从下学期月工资增加50元(聘用时间计算方法参照在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计算方法)。

(四)奖励工资

每学年结束,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小组对合同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根据其工作表现考核测评,测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测评结果优秀比例超过半数的。从下学期增加奖励工资50元。

(五)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学期测评优秀率达到一半的,按考核测评结果增加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年度考核和学期测评优秀率未达到一半的,按考核测评优秀得票数依次补充至50%增加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六)社会保险

合同制工作人员订立合同后,即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已办保险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办理。

(七)合同制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上限为:具有专科学历的暂定为1500元;具有本科学历的或有专长的技术工人暂定为2000元。如遇国家政策性工资改革,将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假制度,如确需加班,由部门安排,学期结束时,按学院统一的加班费标准,报院办公室造表(实验实训中心当月上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需坚持工作,享受休假的发给基本工资。

(二)鼓励合同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深造,用人部门要给予支持,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学院出资对合同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要约定服务期,合同制工作人员服务期未满辞聘的要承担相关培训费用。

(三)合同制工作人员遵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胎的,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发给基本工资。其他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四)原则上不解决合同制工作人员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安排集体宿舍或临时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有对合同制工作人员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合同制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管理。组织人事处建立合同制工作人员档案,做好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续聘、解聘和辞聘 

(一)聘用合同一般一签三年。对表现突出和优秀的,由用人部门建议报学院批准,可签订期限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聘用合同。

(二)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三)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小组部门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学期测评是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测评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续聘,考核测评不合格等次者(考核测评的不合格票数达三分之一以上),予以解聘。

(四)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查实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试用期或聘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试用期或聘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4、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影响的;

5、工作屡次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五)合同制工作人员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予批准,及时办理交接,并报告组织人事处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第八章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试行。学院原有规定不再执行。

 

 

20071220

 

 

 

 

 

8590am海洋之神

关于教师学历进修学费报销的修改规定

 

我院成立后,为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制定了《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关于教师学历进修的管理规定》,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提升学历的进修和学习,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为继续做好教师学历进修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原《关于教师学历进修的管理规定》中学费报销额度作如下修订:

一、20036月前(含6月)进校工作的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进修,在毕业后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后,学费及论文答辩费报销金额最高为人民币2万元。

二、20037月(含7月)以后进校工作的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进修,在毕业后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后,学费及论文答辩费报销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万元。

三、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提升学历的进修,凡暂不具备《关于教师学历进修的管理规定》条件的青年教师可先自费参加学习,待条件具备后,参照一、二条规定报销学费和论文答辩费。

四、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提升学历的在职进修,如果报考国家统招统考的研究生学习,需在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关于教师学历进修的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六、本规定从2007510日起执行(以入学通知书的报到时间为准),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2007510

 

 

8590am海洋之神

关于学历进修管理的规定

 

为了提高我院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学院办学目标、教师队伍现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排学历进修的原则

()、按需培养的原则。教师参加学历进修要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与本人所任课程或所承担的工作相一致。坚持按需进修、学用结合、业余为主。

()、计划安排的原则。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各系部应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年初将本部门人员进修计划报分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需要及财力汇总制定学院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

()、优先安排的原则。对要求进修的教师由其所在系部进行考核,优先安排工作表现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教师。

()、申报审批的原则。教师参加学历进修需由个人申请,系部申报,分管院长根据进修计划审批。

二、学历进修的条件

(一)、教师申请参加学历进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能完成教学任务;

2、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教育事业,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3、教学效果师生反映良好。

(二)、行政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学历进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完成本职工作;

2、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教育事业,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3、服务意识强,师生反映良好。

三、学费报销

(一)、经批准参加硕士学位进修的教师,在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获得硕士学位后,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学院组织人事处签定相关协议后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报销学费及论文答辩费(书籍、资料、住宿、交通等费用不予报销)。具体情况如下:

120036月前(含6月)进校工作的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进修,在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后,学费及论文答辩费报销金额最高为人民币2万元。

220037月(含7月)以后进校工作的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进修,在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后,学费及论文答辩费报销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万元。

(二)、教师参加本科段学历进修学费自理。

(三)、参加研究生班学习未能取得硕士学位的,所有费用自理。

(四)、一般行管人员多次学历进修的,只报销一次学费。

(五)、副县级以上行政管理干部比照教师学历进修报销学费。

四、经批准参加硕士学位进修的教师,在学院报销学费的,要求其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为学院服务不少于五年(含五年),中途调离学院的要退回所报销的费用(组织调动除外)。

五、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提升学历的在职进修。在校工作三年以后可以报考国家统招统考的研究生学习,离校时行政等关系一并转出。

六、2007630以后进校工作的本科学历教师,5年时间内须考取与本专业对口的在职研究生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

七、办理进修学历的程序:

不脱产进修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系部同意、分管院长批准。个人申请和入学通知等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脱产进修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系部同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个人申请和入学通知等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八、学院暂不支持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习的(专业对口而又不影响本职工作),经系部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取得学位后继续回学院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元。

九、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原《8590am海洋之神教师进修的管理规定》废止。

十、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20071220

 

 

 

8590am海洋之神关于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

 

    兼职教师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学院发展的需要,为建立一支长期的、稳定的、高质量的、学者型、“双师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内涵

兼职教师是指工资行政关系不在我院,因学院教学及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我院临时或长期担任教学任务并领取报酬的教师。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因学院专业建设需要而聘请的客座教授,二是担任学期课程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

二、兼职教师的条件

(一)高尚的职业道德

   兼职教师与学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其师德水平关系到学院的办学效果,影响学院的社会声誉。兼职教师应热爱教师职业,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能为人师表,严于律已,言传身教,身心健康,能以高尚的师德感染学生。

(二)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兼职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能胜任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或能在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其它条件

1.客座教授

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业务或管理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一定影响和社会地位的知名专家、企业家或学者型政府官员;专业对口。

2.外聘教师

    担任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外聘教师,需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教学课程层次的教师资格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担任实践指导任务的外聘教师,应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实验,在企事业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的管理工作,或取得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专业对口。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来源管理

    各系部建立本系兼职教师业务工作档案,一式二份,系部留存一份,交人事处一份。

    组织人事处建立全院“兼职教师师资库”,为每位兼职教师建立业务工作档案。兼职教师师资库就是将来自各个行业的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包括年龄、职称、学位、工作年限、业务水平等级、从事兼职活动情况、在我院工作表现成效等)利用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此项管理工作可有效避免兼职教师聘任中的随意性、盲目性,能相对稳定兼职教师队伍。

    组织人事处汇同系部定期对“兼职教师师资库”进行扩充。为此,要不断拓展兼职教师的聘请范围,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挖掘兼职教师资源,与政府、各高职院校、人才市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各行业之间建立密切联系,依据他们所提供的人才信息来扩充师资库;也可在学院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使兼职教师有可靠来源。

(二)聘请程序

   由组织人事处核定兼职教师的课时总数。在课时总数合格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聘请兼职教师:

1.外聘教师的聘请

在征得受聘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试讲,由院系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听课,对其学识水平、教学能力、技术水平及工作业绩全面地评估、论证,在综合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由聘用系部填写《拟聘外聘教师审批表》,向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聘教师的情况介绍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发放聘请书。

 2.客座教授的聘请

在征得受聘人同意的基础上,由聘用系部填写《拟聘客座教授审批表》,向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聘教师的情况介绍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初步审核合格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人员,由人事处制作聘书,最后由院长签署、颁发聘书。

()聘任期限

客座教授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般为二年。聘请期满,视情况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半年。聘请期满,视情况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教学管理

1.外聘教师的管理

与本院专任教师完全相同。外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具体说来,其教学管理主要以系、部为主,教学任务的布置、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案的编写、作业的布置和实验的安排等均由系部管理;外聘教师课酬的核定由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和系部共同管理。

  2.客座教授的管理

由组织人事处和相关系部共同管理。客座教授定期来学院讲学,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不定期地来学院座谈,交流本专业、本行业的新信息,与系部共同研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实习基地建设等问题。

    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外聘教师授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学期由教务处汇同各系部根据外聘教师的工作表现,结合学生座谈测评意见,评选出优秀教师,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教学过程中广泛征求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结合每学期的教学测评及教学管理部门对兼职教师的使用情况,考核兼职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质量,由各系部将考核结果载入兼职教师业务工作档案,作为日后续聘或缓聘依据。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的,或出现教学事故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学期结束时,系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兼职教师。

四、兼职教师的课酬

()外聘教师的课酬(含交通费)

按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核定:

初级职务每课时20元,中级职务每课时25元,高级职务每课时30元;新校区每课时增加2元交通费。根据实际上课时数,每月由教务处统一计算,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客座教授的课酬

每次根据其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支付适当酬金和报销差旅费。

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七年三月七日

 

 

 

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落实我院“内强素质、 外塑形象、 以质量求发展、以特色创品牌”的战略,坚持以能力为本位、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观,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以适应高职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具备高教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拥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既能从事课堂理论教学,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能够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教师。

学院鼓励教师取得与其专业相联系的职业资格证书,系、部要事先公布与专业相联系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名称。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界定。

二、“双师型”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要求

(一)教学能力。应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能编写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参编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近五年来,担任本专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能较好地完成本专业相关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组织与指导工作。(二)科研能力。能编写课程教材、讲义、实习指导用书,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撰写学术论文。

(三)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设计能力、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能力,并有技术开发或设计成果;具有与专业技术职务相称的实践操作能力。近五年来,指导过本专业学生的实验、实训、实习;善于接受新信息、新知识、新观念,能掌握创新的一般原理和技能,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活动。

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

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师的“双师型”教师比例要超过60%

四、“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

(一)对现有的专业教师的职业培训。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业教师均应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中级以上)

(二)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科研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三)组织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考证辅导及考试;安排专业教师参加在职教师资格培训;有计划的安排参加教师“双师资格”培训;选派专业教师参加特殊行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并取得特许的资格证书。

(四)有计划的聘请职教师资培训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授课、开办讲座;利用寒暑假期对专业教师进行技术培训;定期邀请企业家和科研人员与专业教师共同探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问题。

(五)从企业和技术部门引进有多年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技术能手,从事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指导教学任务。

(六)建立一支稳定的“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

五、“双师型”教师的评选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本人申请,并向所在系部提交相关材料。

(二)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定。

(三)学术委员会评定通过,颁发证书,相关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六、“双师型”教师的奖励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在企业、科研单位锻炼期间,其津贴参照学院“关于访问学者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标准。

(二)“双师型”教师在取得相关证书并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后,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00元。

(三)学院鼓励教师通过自学的形式取得本专业相关的职称证书或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培训才能取得相关职称证书或行业特许资格证书的,事先需经系部同意、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办公会批准,其培训费才准以报销。

(四)取得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后,学院予以报销相关证书年检费或会费。

(五)专业教师申报专业技术副高以上职称时,需提交“双师”材料。在职务、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双师型”教师优先。

(六)取得双师资格的教师,按每人每年200元代金券的标准奖励所在系部。

(七)对取得了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但暂未达到“双师型”教师其它条件的教师,其考证的报名费、证书费、年审费准以报销(同级别的只报一次,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并报销其年检费或会费。

七、本规定从200811日起执行。

八、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20071220

 

 

8590am海洋之神专业带头人选拔

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建立和稳定一支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加快我院专业建设的进程,提升教学、实践实训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1、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点选拔学术尖子和创新人才的原则。

    2、坚持学术水平与师德并重,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并重的原则。

    3、坚持民主集中、公平竞争、择优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

    4、坚持定期选拔、动态管理、放手使用、重在培养的原则。

    二、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严谨治学、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2、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善于与同行合作,凝聚力强。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有独到的工作见解,能够带领本专业和专业群其他成员做好教研、科研及专业建设工作。

    4、长期在该专业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五年内担任过所申报专业二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授课任务,年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两年来教学质量测评分均在9分以上。

    5、具有“双师型”资格或一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且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

    6、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动态有较深入的了解,能及时提出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并具有对本专业的发展建设作出规划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积极参与本专业的实训教学、社会实践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

    8、具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创新精神和教育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两项:

      1)近3年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学院学报上发表2篇以上。

      2)近3年来,正式出版发行个人学术专著一部,或主编高职高专教材一本以上。

      3)近3年来,教改、科研成果(含论文)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但申报人必须是主要完成者。

      4)近3年来,主持过(含正在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含教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要参与(排名须在前3名)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5)近3年来,院级以上精品课程的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主要参与者(排名须在前3名)。

    三、选拔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系部推荐、资格审查、专家审议、任前公示、学院审定”的办法进行选拔,具体如下:

    1、申请人填写《专业带头人申请表》,并附学历学位、职称、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2、系部对照相应的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并将推选结果和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初审申报人资格、教学与科研业绩和获奖等证明材料。

    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教务处初审符合资格的人选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5、对入选人员在全院公示一周。

    6、院长办公会最后审定。

    四、资助措施

    1、对专业带头人在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科研项目、晋升高一级职称及推荐高一级专业带头人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除正常享受学院规定的进修待遇之外,学院每年给予10000元专业建设资助费,奖励教师个人2000元,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经费主要用于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开展试验研究、出版著作或教材的资助费等。

    五、岗位职责

    1、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根据本专业人才市场的需求动态,结合我院实际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负责本专业教学改革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3、根据所在专业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组织开展专业建设与改革方面的课题研究。

4、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本专业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负责本专业的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

    6、负责本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7、负责各级示范专业申报与建设工作。

    六、管理与考核

    1、每个专业只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成熟一个,选拔一个,对专业带头人学院颁发聘书。

    2、学院与专业带头人签订聘用协议,专业带头人实施院、系两级共同管理。

    3、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4、学院对专业带头人每年度考核一次,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停止聘任,依照条件选拔新人。

    5、年度考核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参与。

    6、专业带头人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分别建立业务档案、人事档案进行管理,专业带头人每年应对照考核项目与要求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

    7、考核项目及要求(附表)。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被取消资格者,不得申请下一次专业带头人的选拔。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年度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者;

    4)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

主任的评选办法

为了更好的建立激励机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我院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二、评选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条件。
    ()先进单位条件
    1.
处室领导成员整体素质较高,能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能积极配合学院的其他部门协调工作,出色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
本处室人员能同心同德、团结协作,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主动饱满的工作热情。忠于职守,廉洁勤政,办事效率高。

3.关心学院的发展大业,热爱职教事业,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我院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各项要求,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4.
保证监督有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及时有效的贯彻执行,经常开展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工作上的失误。
    5.
工作扎实,制度落实,业务活动正常且形式多样。
    (
)
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
   2.
关心学院的发展大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团结同志,求真务实,锐意改革,有创新精神。在学院建设方面,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为教学与学生的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
近三年内,取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
)、优秀教师条件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
    2.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3.
高质量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及实践辅导工作量饱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辅导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成绩突出。
    4.
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
近三年内,取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
)、优秀班主任条件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
    2.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强。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深受学生的拥戴。
    3.
努力指导班集体的建设,认真抓好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在教育和管理学生、树立良好班风等方面成绩突出。
    4.
带领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圆满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管理班级,学生无违纪现象,各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班级学生在思想学习、课余生活、文体卫生等方面进步显著,
    5.
表现突出。能结合大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势与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教育活动,结合大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评选的范围、时间及学院总的比例:

()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为学院所属系、部、处、室,教学系部所属的教研室以一定的比例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为在系部、处室工作的行政坐班人员,包括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优秀教师员为各系部的专任教师,也包括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优秀班主任为现任各班级的班主任(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一学年)。
     (
)评选的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的56月进行,当年910日教师节进行表彰。

()评选的总比例

先进单位全院为15%,先进工作者为参评人员的5%,优秀教师为参评人员的5%,优秀班主任为参评人员的5%
  
 评选原则和程序
    (
)、评选的原则:坚持条件,突出先进性,评出学习榜样。
    (
)、评选的程序:学习评选、系部处室申报、人事处核实统计、办公会审批、公示、填表。
   
五、表彰
    9月10教师节,表彰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档案,物质奖励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评出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在今后的晋级、提干、职称评定、进修等方面,优先安排。

本制度于二����五年二月制定,于二○○九年六月重新修订,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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