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09-10-08  

一、8590am海洋之神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二、8590am海洋之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三、8590am海洋之神票据管理办法

四、8590am海洋之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五、8590am海洋之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六、8590am海洋之神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七、8590am海洋之神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八、8590am海洋之神部门公务费、业务费

九、8590am海洋之神管理部门公务费归口定额管理办法

十、8590am海洋之神教学部门(系、部)业务经费综合预算管理办法

十一、8590am海洋之神职工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关于计交住房公积金工资额问题的通知

十四、8590am海洋之神关于通信补贴的暂行规定

十五、8590am海洋之神大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十六、关于休、退学学生退付学费的暂行规定

十七、关于院派国内访问学者的津贴发放办法

十八、8590am海洋之神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十九、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8590am海洋之神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二十一、8590am海洋之神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8590am海洋之神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系(部)和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学校核定后,报省物价局审批;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系(部)是组织本系(部)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学费的催缴,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分别负责普教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学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学生处和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招生工作结束后,学生处、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尽快完成新生的系部、专业、班级、学号等基础信息编制,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结合系部、专业、班级等基础信息,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财务处将打印的“缴费收据”负责发放到各系(部),各系(部)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学生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部门和各系(部),并通过各系(部)通知欠费本人。

第十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前期准备。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按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缴费金额和按学分制收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各系(部),由系(部)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储蓄卡”中。

(二)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三)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向所在系(部)报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指统招计划内学生。

第十三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

对联合办学、继续教育类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五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1学期的按1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超过1学期不足1学年的按1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各种代收费,据实退还对于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系(部)和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学校通过系(部)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学生处或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专升本考试等方面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不具有毕业资格,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授予问题。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财务处应在每学年末(助学贷款发放后)与各系(部)进行学费结算,根据缴费率(本学年各届学生的平均缴费率)的不同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学校档案馆按规定时间定期接收。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年度部门预决算报表、财务决算分析,本年度财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职工工资表,职工工资变动文件,重要经济合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五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按其形式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其他四类,每个类别再按年度分开装订成册。

第六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立卷。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装订,由会计科负责人加盖骑缝章。会计凭证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会计账簿的整理立卷。按照账簿的种类按年分别立卷,一本为一册,会计账簿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活页式账簿应按规定装订成册、逐项填写,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八条  财务报告的整理立卷。年度财务报告应装订成一本为一卷,决算审核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应分别附在该期财务报告中一起装订,卷内须逐页顺序编写页码。财务报告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对其他类会计档案要认真收集、审查、核对,并分别进行整理立卷,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四年,期满之后,由财务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保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学校档案馆应当会同财务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按类别分柜存放,每类再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找和利用。

第十二条 保管会计档案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制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查阅会计档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计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到财务处档案室查阅会计档案,如需要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须经档案保管人员登记后方可带出,但原则上应当日归还。借用日期需超过当日的,必须经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档案分管科室负责人批准。

2、学校内各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本单位会计档案资料,需携带部门公函,由部门盖章或负责人审批,经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校外人员需要查阅或复

印会计档案资料,必须携带单位公函,通过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与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4、会计信息(电子)资料查询。本年度信息查询由各业务柜台会计办理,跨年度及复杂(电子)资料的查询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科室负责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到学校档案馆查询会计档案,须财务档案保管人员陪同或持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档案分管科室出具查询具体内容的介绍信,方可查询。

第十四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会计账务,应当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同时应按规定妥善保管磁性介质会计档案。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销毁严格按《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财会字[1999]691号)办理。

第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校内二级财务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学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财务处设专门管理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四条  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立项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论文答辩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种代收代支款项,如教材费、资料费、科研课题费等。

(三)“8590am海洋之神分割单”,主要用于原始凭证由学院留存,支出由两个及以上部门或人员负担而由学院开具的单据。

(四)“校医院医药费收据”,主要供校医院专用,所收款项定期交财务处核算,并进行票据缴销。

(五)“定额票据”,主要用于收费标准固定的小额收费项目,所收款项定期交财务处核算,并进行票据缴销。

第六条 票据的领用

(一)领用程序

1、各单位领用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一联由票据管理人员留存,在发票缴回核销时核对,另一联由票据领用人留存,并据以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盖章和缴款手续),领用申请表上应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领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领用申请须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

3、领用票据时必须缴回并检查、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4、经批准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处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二)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需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三)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汇报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七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二)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列,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三)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八条 票据的缴回与核销

(一)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款项缴到财务处,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或“转讫”专用章后,方可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二)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对款项已收但未解缴票据者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票据,同时须责令其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财务处。

第九条 票据的保管

票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条 票据的检查

学院财务配合学院审计部门对校内各部门使用票据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处罚

(一)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没收其所得,并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出借、出租、串用票据,没收其所得,停止其继续领用票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票据核销,应责令其及时核销并停止其继续领用票据。

(五)未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及时解缴财务处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所欠金额扣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票据管理员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票据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以及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 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 会同二级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基建处、产业处、后勤集团、劳服公司、出版社等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按照《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划分的管理范围,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 登记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卡片帐,并按月或按年装订成册;

(四)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报告工作;

(五)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学校将其管理固定资产的好坏作为今后业绩考核和岗位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配备兼职 (或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调动。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 负责保管、维护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 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六) 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  学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五)土地;

(六)家俱、图书馆及院(系)以上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8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仪器设备及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是指图书馆及院系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固定资产购建工作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到归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建帐、建卡手续。未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和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归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接交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回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总帐、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明细帐和卡片帐;各占有、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从而构成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帐务管理体制,记录全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制定分类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应首先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管理和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所管固定资产,从事有偿服务和民营活动;对经学校同意,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三十三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资产登记、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本校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校国有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科研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负责人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草拟并贯彻安徽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置、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等经费审核工作和资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参与学校设备招标采购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认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工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科研处、后勤服务中心等作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报废、报损工作及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五)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资产变动情况, 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帐、坏帐。

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量具及器皿、交通运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及相关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总务处:负责家具、被服装具、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植物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含院系图书期刊资料)和信息资源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其中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产业处:负责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学校产业政策,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后勤集团、劳服公司:负责租赁、托管和划转后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劳服公司还要对集体企业的资产(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出版社:负责出版社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帐、卡,定期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帐物、帐卡相符;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好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指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资产的登记是指: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年检工作。该项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定期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在获得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按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及购置程序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签定和财务报批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材料、耐用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档案,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

第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因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而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近期财务报告;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校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任何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筑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后勤集团、劳服公司、出版社应按期(季、年)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报表,以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学校经营性资产存量的变动情况。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附有技术人员三人以上签署的鉴定意见,一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一万元以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四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教育部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及时按项目汇总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物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如下:(一)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审批;(三)单台(件)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须报主管校长审批,超过规定标准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校法律顾问室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三十条   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处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帐与价值帐协调平衡,每季度的第一旬安排上季度实物资产的核验入库季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1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年报工作,由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验汇总报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级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将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报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三十八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缓拨或停拨当事部门的应拨经费、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学校当年奖励基金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安徽省属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努力增收节支;监督和考核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年度预算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批准学院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学院年度财务决算。院长全面负责学院预算管理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对预算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批准学院预算建议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审查、批准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分析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三)审核学院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草案;

(四)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全委会议决定,认真执行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完成预算收入的收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准确、及时地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年终全面分析和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院(系)、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是学院预算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要求,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提出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处、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院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谨慎预计或有收入。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基本支出预算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二)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三)专项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院财力状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四)基建、维修项目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院财力,经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立项。

(五)学院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比例的机动经费,以利于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预算外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办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年预算结余、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基本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即学院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经批准用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指出,包括贷款利息支出、预留机动经费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完成学院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教育厅。

(二)教育厅下达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控制数。

(三)学院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学院财务部门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事业计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

(四)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学院编报正式预算。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教育厅。

(六)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根据学院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学院财务部门。

(二)学院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各责任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根据教育厅预算批复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查。

(三)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学院财务部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报送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根据党政联席会议意见,财务部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再次修改调整,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订后,再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确定年度预算方案,最后由院长签批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4、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5、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6、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有权依照学院规定和经过学院批准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学院。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学院有关管理等相关规定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实施,责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支出预算中属于预算年度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做好全年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和事业进度分期下达部门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责任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院财务部门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预算责任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定期向学院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学院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制定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落实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经济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由申请单位会同财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重大项目由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对预算执行中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实际责任人,根据其性质和后果按学院有关问责和追究制度查处。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决算报表编制完成,须提交学院行政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三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包括在职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调动搬迁费、学习培训期间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因公出差,须就出差地点、路线、交通工具、出差天数等履行批准手续,并提交“8590am海洋之神出差申请表”。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正院级领导

正高职称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的需事前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自带私车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私车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标准:

 
 标准
 
省内
 省外
 
正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
 400元
 
其他人员
 150元
 20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省内出差,单趟路程超过100公里,当天往返不住宿,按住宿标准5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正副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一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包房住宿。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校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路桥通行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省内出差,单趟路程超过100公里而为当天往返的,按二天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有接待要求或经批准享受工作餐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国家及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议、学习、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二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校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或享受探亲待遇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校开支住宿费的,在规定住宿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学习、培训、进修、工作等时间超过60天的,应选择举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条件住宿,不得私自另寻住宿点,住宿费在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可回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教职工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人员,其到达我校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6周岁)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本条办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其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超过本人工资前两项的30%部分方可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二)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可按规定凭据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探亲期间的伙食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凭机票按直线车、船费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等支出一般由本部门经费列支。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参观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外事的校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部门公务费、业务费

归口管理办法

一、  为了充分调动各职能处室对公务费用支出管理的积极性,节约开支,对公务费实行归口包干管理的办法。包干经费指标根据学院各部门事权和财权结合,并参照同规模院校经验确定,按学年度核定给有关处室系部,。有关处室系部应在包干范围内,对公务费统筹规划、计划支出。包干经费原则上超支不增补,结余转下年。

二、  各处室系部要加强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长途电话的使用,为了节约电话费支出,将电话费纳入经费包干总额管理,财务处定期公布电话费清单。

三、  审批权限:500元(含500元)以内单项支出由处室系部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处室系部负责人提出建议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须经院长办公室会集体研究批准。

四、  招待费、的士费、劳务费、奖金、津贴以及超标支出等必须事先申请,院长特批,方可报销;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本部门包干经费的20%。

五、  用于学生的百分之十专用基金:其中百分之五由各系部用于奖学金、学生困难补助以及大型学生活动经费;另百分之五由学生处集中掌握用于全校性学生活动和其它学生事务性活动。该10%专用基金由系党总支书记及学生处长提意见,院长审批。

附:《8590am海洋之神管理部门公务费归口定额管理办法》

《8590am海洋之神教学部门(系、部)业务经费综合预算管理办法》

 

 

 

 

 

 

 

8590am海洋之神管理部门公务费归口

定额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管理部门(处、室)公务费实行事权与财权结合,归口包干定额管理的办法。

第一部分    实行公务费归口包干的部门及定额

一、部门与经费定额

1、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审计室)           20000元

2、 院办(党办)                          50000元

3、 组织宣传处(团委)                    25000元

4、 人事科研处                            25000元

5、 教务处                                30000元

6、 学生处(招办)                        25000元

7、 保卫处                                30000元

8、 财务处                                20000元

9、 图书馆                                20000元

10、实验实训中心                          25000元

其中:技能考核科                           净利润25%

11、就业指导中心                          30000元

12、后勤服务中心                          20000元

13、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18000元

14、老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000元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具体范围:

1、差旅费                               11、临时用工薪酬

2、会务费                               12、保安器材费

3、文印费                               13、刊物订阅费

4、招待费                               14、本部门及院领导差旅费

5、宣传开支                             15、车辆维护

6、办公用品                             16、其他

7、学习资料                      

8、邮政及通讯费用        

9、部门电脑维修费                

10、公交、的士交通费

(二)、公务费中用于公共关系招待开支,不得超过经费定额的20%

三、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单列,分管院长掌握使用。

四、思想政治建设经费:按每生20元单列

五、定额费用中用于公共关系招待开支,不得超过定额的20%

 

 

 

8590am海洋之神教学部门(系、部)业务经费综合预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系(部)建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我院部门(系、部)实行基本经费与专项经费、其他经费结合预算的办法。

综合预算编制

 

一、系部建设经费(由系部主任负责)

(一)基本经费

本系(部)在编教师承担课程的课时数(含新老校区)(1*n)

(二)建设经费

1、科研经费

1)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0元*n)

2)在学术期刊(CN刊号)理论版发表论文(200元*n)

2、专业建设经费

1) 每新批一门精品课程(院级1000元*n、省级3000元*n、国家级5000元*n)

2)每申报并获批一个新专业(5000元*n)(不含已批专业的小专门化)

3) 被批准为省级(或以上)示范专业(8000元*n)

3、教材建设经费

每主持编写一本高职高专教材(部级推荐教材)(2000元*n)

4、职业能力训练经费(按学生所属系部)

1)学生参见职业技能鉴定并获证书(2元*n)

2)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获证书(5元*n)

5、招生就业鼓励经费(按公示的招生计划数计算)

1)本系部每专业招生第一志愿率达100%(3000元)

本系部每专业招生第一志愿率≥90%(2000元)

     本系部每专业报到率(含自主招生)≥80%(3000元)

2)每专业一次就业率达100%(每生20元)

     每专业一次就业率达≥90%(每生15元)

     每专业一次就业率达≥80%(每生10元)

     每专业一次就业率达≥70%(-2000元)

     每专业一次就业率不足70%(-5000元)

     注:专升本、对口升学算作就业率,一次就业率统计口径见教育厅规定

(三)、经费使用范围

     1、使用范围:差旅费、会务费、文印费、小型教具、办公用品费、邮政及通讯费、公交、的士费、办公电脑维修费、教育教学活动费(包括宣传费及系部内比赛奖品费)、招待费、学术研究活动支出、专项经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教室宿舍及其它零星维修、杂支、临时用工薪酬、其他等。

     2、其中用于公共关系招待开支,不得超过基本经费与专项经费总额的20%。

二、系部学生管理经费(由系部主任负责)

(一)本系(部)每名学生管理经费(80元*n)

(二)本系(部)学生缴费率达100%(10000元)

本系(部)学生缴费率达95%(5000元)

本系(部)学生缴费率达不到90%(-2000元)

(三)、经费使用范围

      1、使用范围:差旅费、会务费、文印费、小型教具、办公用品费、邮政及通讯费、公交、的士费、辅导员津贴、办公电脑维修费、文体宣传活动费(包括宣传费及系部内比赛奖品费)、易耗体育用品(单位价值在50元以内,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物品)、招待费、专项经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卫生用具及其它零星维修、杂支、临时用工薪酬、其他等。

     2、其中用于公共关系招待开支,不得超过基本经费与专项经费总额的20%。

 

 

预算管理

一、预算年度:

1、预算按年度编制,即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基础信息确认年度与预算年度的时间口径要一致。

二、预算编制程序:

(一)、学院财务处草拟预算编制方案

(二)、基础信息由系(部)提供,报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后送交财务处汇总:

       1、专项经费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教务处审核。、

       2、专项经费第四项:由技能鉴定部门审核。

       3、专项经费的第五项的第一小项:由财务处审核。

                    第五项的第二小项:由学生处审核。

4、专项经费的第六项的第一小项:由学生处审核。

                   第六项的第二小项: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三)、财务处对基础信息复核、编制预算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00九年二月

 

 

 

8590am海洋之神职工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到既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又适应基本医疗政策,根据医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规定:

(一)、学院教职工均按规定参加“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学院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聘用人员和工资不在学校领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学校代为办理。

(二)、“铺底资金”用于弥补我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不再注入参保人员帐户,由单位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医改,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予报销的范围同在职人员,见后述)

二、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规定

(一)、一个年度内,我院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用个人当年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当年帐户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单位负担90%,个人负担10%。

(二)、一个年度内,我院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和自付的门诊及购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但低于个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的部分,按以下标准,再由单位给予医疗补助:

在职职工:

门诊医疗费用段
 医疗补助支付(%)
 个人负担(%)
 
800―1200元(含1200,下同)
 40
 60
 
1200元至个人年工资的20%以下
 50
 50
 

退休人员:

门诊医疗费用段
 医疗补助支付(%)
 个人负担(%)
 
600―1200元(含1200,下同)
 40
 60
 
1200元至个人年退休金20%以下
 50
 50
 

三、        关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规定:

(一)、一个年度内,我院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分以下三个层次:

1、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

2、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封顶线(合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的4倍的)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其中:工作年限30年以下的在职人员,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3、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大病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5%;10万元―15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二)、上述条款的费用结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但低于参保人员年工资(或退休金)20%的部分按以下标准,再由单位给予医疗补助:

在职职工:

住院自付费用段
 医疗补助支付(%)
 个人负担(%)
 
1000―2300元(含2300元,下同)
 40
 60
 
2300―2800元
 50
 50
 
2800元至本人年工资的20%的部分
 60
 40
 

退休职工

住院自付费用段
 医疗补助支付(%)
 个人负担(%)
 
900―1500元(含1500元,下同)
 40
 60
 
1500―2200元
 50
 50
 
2200元至本人年工资的20%的部分
 60
 40
 

四、一个年度内,我院参保人员自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帐户资金和按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的标注补助以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按年龄段和工龄情况予以补助,即在职职工补助70%,69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有30年工龄职工补助80%,70岁以上职工补助90%。 

五、一个年度内,我院参保人员因病(包括八种病)住院自付(自费部分除外)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后,按门诊费用报销。在职人员工龄在30年以下的报80%,退休或工龄在30年以上的报90%。

六、八种病及住院者仍按医改政策执行。八种病(暂定)为: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

七、患重症者,需启动医疗救助而暂时无力承担个人自付部分的需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最多预支本人10个月的工资,并要求按约定期限归还。工资不在学校领发的参保人员,不得预支。

八、有计划生育指标的女职工生育费用标准如下:

1、平产、难产、剖腹产分别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以内核实报销。超出部分和产前检查费用、已婚妇女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的第一次人工流产费用在核实后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按80%报销。注:住院者需提供出院结帐清单。

2、产妇不予报销的范围除同参保人员以外,还包括新生儿预防接种和治疗费。

3、产妇住院(观察)床位费同参保人员,即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本人自负。

4、经2008年3月4日学院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本标准从2008年执行。

九、属省委组织部直管干部且有高干医保卡者,其医药费按100%报销(注:不报销范围见第十条款)。

十、 在编教工每两年(逢偶)体检一次。标准分别如下:

1、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体检费标准为120元�M人、次。

2、年龄在36至45周岁(截至体检费报销当月的实足年龄)的体检费标准为180元�M人、次。

3、年龄在46周岁(截至体检费报销当月的实足年龄)及以上的体检费标准为240元�M人、次。

4、年龄在46周岁(截至体检费报销当月的实足年龄)以上具有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体检费标准为300元�M人、次。

5、按相关文件规定,另外组织女教工每两年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一次,费用标准为120元�M人、次。

6、体检为两年一次,自愿参加,体检项目自选,金额不得超过标准,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还,不体检者作自动放弃。不统一组织,时间和体检项目自行安排。教工体检后于逢双年的11月份凭医保定点机构的体检结果和发票到学院卫生所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再由财务处将体检费转入各自的银行卡内。

十一、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及医疗费的结算:根据合医改字[2001]1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转院(诊)应符合以下条件: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异地转院(诊)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

异地转院(诊)原则上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标准结算。

十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处理:根据82号令规定,长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核定后,与其原单位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包干不足部分由其原单位解决。门诊包干费用标准为本人当年个人帐户资金,住院包干费用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的人均费用。

十三、参保人员住院时的实际床位费标准: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附:1、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30元/床日、双人间20元/床日、三人间15元/床日、四人以上10元/床日。2、干部病房套间100元/床日、单人间80元/床日、双人间40元/床日。3、急诊留观床位费10元/日)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十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       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9、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0、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1、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2、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4、近视眼矫形术。
  1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8、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19、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20、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21、各类药品中的果类制剂、口服泡腾剂。

22、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23、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十五、报销办法

(一)、报销时需持本人病历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医保专用发票)单据等相关材料齐全并相符,经校“医改办”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在职和退休的每年报销一次,离休的每半年报销一次。对医疗费用开支情况将采取适应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本校教职工均应在校卫生所及市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药(商务厅医务室取药的费用不予报销),同时索取医保专用发票。

十六、医疗费用计算公式详见《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手册》。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3月起执行,学院原有的各款“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院“医改办”。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收好、管好、用好学院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上级工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户,根据审定的预算,实行单位核算。学院工会财务由财务处代管。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活动方面。

(四)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六)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 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参加联欢、郊游、参观、观看电影等活动及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其支出应控制在会费收入数额之内。

(二)职工活动费

     1、职工教育费。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和业余文化、技能教育的教材、培训资料、教学消耗及教师酬金和奖励费用;工会为教职工举办的各种知识培训费用。

     2、文体活动费。工会举办的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活动费用;工会组织的美术、书法、摄影展览、业余演出服装、乐器购置费用;参加上级工会文艺汇演的伙食补助、外请辅导人员、乐队补助和优秀节目及演员奖励费;工会每年进行一次的春节座谈会和女职工郊游费用;工会组织的1―2项单项体育比赛的费用、奖品和所需器材、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教育系统工会组织的寒暑假活动费;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购置运动服及补助费。

    3、宣传活动费

    工会进行宣传教育的宣传用品、消耗品、讲座或报告会的酬金;工会阅览室、活动室所需图书报刊、消耗用品及业余服务人员补助费。

   (三)工会业务费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资料费、讲课酬金。

    2、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费用;选派积极分子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文体、宣传等培训班的费用。  

3、工会组织的每年一次劳模或先进人物座谈会费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费及表彰会的有关材料费。

4、会员代表大会、建家活动及法律咨询等项活动费用。 

5、工会日常办公费、交通费及“教工之家”小型设备维修等费用。

6、工会兼职会计、出纳员的兼职津贴。

三、工会经费使用办法

     1、严格执行上级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用品、文体活动用品以及其他支出需经手人、工会副主席或妇委会主任审核、主席签字。

3、凡1000元以上支出,需经工会主席会议审定,并请示院主管工会领导同意。

4、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必须两人以上采购;万元以上大宗物品采购请纪检监察审计处参与监督。

本办法从2008年1月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

 

 

 

关于计交住房公积金工资额问题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皖直房改[2003]11号)文件的通知,经院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构成为:

个人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数、基础津贴、通讯补贴(政策规定的)、13个月工资。

(一)基础津贴计算:

1、月基础津贴=22天×24元×职务系数。

2、职务系数表

 

 

行政管理人员
 系数
 专业技术人员
 系数
 技术工人
 系数
 
院领导正职
 2.1
 副教授、高级实验师、高级讲师
 1.75
 高级工
 1.4
 
院领导副职

(含工会主席)
 1.9
 讲师、馆员、主治医师
 1.45
 中级工
 1.2
 
系部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处长、主任
 1.7
 助讲、助工、助馆、助会、医师、护师
 1.3
 初级工
 1.0
 
系部副主任、副处长、副主任
 1.5
 教员、技术员、会计员
 1.0
 普通工人
 系数
 
科长、教研室主任、系部秘书
 1.4
 
 
 普工
 1.0
 
副科长、教研室副主任
 1.3
 
 
 
 
 
办事员
 1.0
 
 
 
 
 


(二)通讯补贴标准

                                                  单位:元

级别
 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移动电话补贴标准
 合计
 
院领导正职
 80
 250
 330
 
院领导副职

(含工会主席)
 80
 150
 230
 
系部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处长、主任
 60
 100
 160
 
系部副主任、副处长、副主任
 40
 50
 90
 
科长、教研室主任、系部秘书
 20
 50
 70
 
副科长、教研室副主任
 
 50
 50
 
其他人员
 
 30
 30
 


(三)十三个月工资以工资单中职务工资、30%部分、10%部分、教护龄津贴、职务补贴、岗位津贴之和除以12(月)。

(四)基本津贴的计算就高选择。

(五)因基本课时不足或出勤不满而不能享受全额津贴的,公积金基数要按比例扣除。

二、工资额以2006年8月工资单为依据,职务、职称以2006年8月31日前任命或聘任为依据。

三、新的住房公积金工资额计算从2006年7月开始执行。

四、在职在岗人员职务、职称花名册附后。

五、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意见并及时报告组织人事处。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8590am海洋之神关于通信补贴的暂行规定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发放厅属事业单位通信补贴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两个校区的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我院通信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                                                                          

级     别
 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移动电话补贴标准
 新校区通信补贴
 合计
 
院长、书记(副厅级)
 80
 250
 120
 450
 
副院长、副书记(正处级)
 80
 150
 80
 310
 
系部主任、处长 (副处级) 
 60
 100
 55
 215
 
系部副主任、副处长(正科级)
 40
 50
 30
 120
 
教研室秘书、主任、科长(副科级)
 20
 50
 25
 95
 
教研室副主任、副科长(股级)
 
 50
 20
 70
 
副厅(离休)
 80
 
 
 80
 
其他人员
 
 30
 10
 40
 


该项补贴从2005元月开始执行,按季度发放。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8590am海洋之神大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享受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我院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二条  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我院校医院,到校外就医的须经校医院同意,5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外购药品、中医中药的治疗需经校医院院长签字同意,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第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
    第四条  在我院校医院普通门诊就医的大学生,须出示身份证和本人学生证。无身份证和本人学生证的大学生就医的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五条  参保大学生在我院校医院及(或)校外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生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并索取票据,于每年六月一日至二十日携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发票及相关资料到校医院统一办理本学年的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核手续。
    第七条 医疗保险不能支付费用的项目: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包括验光)费及其他杂费项目。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4)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5)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6)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门诊医药费以及不属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范围。
    第八条  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社保卡在校医院普通门诊就医,一经发现,取消双方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九条 未尽事宜随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                2009年9月1日起试实行。

二00九年八月九日

 

 

关于休、退学学生退付学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因休学、退学而退付学费的行为, 加强休、退学的学费退付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退还学费。

第三条  学生因严重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按以下情形退还:

1、  若退学时,在校时间不超过学期的一半,退还学期学费的二分之一。

2、  若退学时在校时间,超过学期的一半,该学期的学费不再退还。

第四条 若新生进校报到后自动要求退学,在校学习时间未达二周,则退还本学期学费的二分之一,其他费用概不退还,超过二周者,该学期学费不再退还。   

第五条 若学生在校中途自动要求退学(第二学期以后),学费的退还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须个人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院长在与院长商量后批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为学生处。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执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院派国内访问学者的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提升学院师资的专业水平,遵照省教育厅的安排,学院将陆续选派部分优秀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去有关高校等部门进行一段时间的学习进修。经2004年9月27日院办公会议研究,这些同志的贴补发放办法如下:

一、工资、福利与在校工作人员相同,按时间日标准发放。

二、交通补贴与通信补贴和在校同类工作人员相同。

三、津贴发放比照一般行政坐班人员标准,不计算系数和超工作量部分。

四、国内访问学者的津贴发放由人事处工资科统一造表发放。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院组织人事处。

六、本办法从2004年9月起实行。

 

2004年9月28日

 

 

8590am海洋之神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根据职工死亡丧葬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凡在学院工作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因病、因故正常死亡的均按以下标准办理。

二、丧葬费标准为2000元,由其家属包干使用,在丧事结束后申请领取。

三、职工去世后丧事本着从简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办理,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院工会、人事处协助家属办理丧事。除其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

四、地、厅级干部逝世后,可按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逝世消息,不再另发其他通知。

五、骨灰安葬于公墓的一切费用由家属自理,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烈士公墓的(①为革命事业牺牲②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安葬费可实报实销。

六、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起执行。

 

2004年12月24日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为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仟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指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

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 学院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购买单位价值或当年批量总价值在规定数额之上商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或者接受等值服务、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

实施或其委托的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按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

行。   

    自行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自行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

施。

    第六条  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事宜。如果无招标能力,应当委托已获登记备案的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卜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 询价。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六) 政府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学院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

开招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的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包括采购部门的代表在内共三人以

上的单数组成。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

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日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讦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

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单独编制本校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学院

采购部门于每月的1日前将下月的政府采购清单(附后)和技术参数

报省装备中心,报送时间原则上截止在每年的10月1日前。

第十七条 对于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基建、维修项目,无论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还是委托已获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均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即在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报月度政府采购清单(计划),实行公开招标并在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招标信息公告,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资金实行直

接支付,采购统计信息定期报送财政部门等。

第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自行采购的招标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的渠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中国财经报》或“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发布。所有政府采购公告等信息均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同时发送,传真件须加盖公章,《中国财经报》传真号码:010―63812806,信箱:zfcgzk@cfen.com.cn或zfcgzk@vip.sina.com;“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传真号码:  0551―5100141,  信箱:anszfcgc@tom.com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十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学院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尹、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买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送省装备中心(一式二份),由装备中心集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由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报验收单。

 

第七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的,由学院通报的批评。并依法予以规范,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二00四年十二月制定,二○○九年八月重新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采购活动记录>>

采购活动记录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合同
 合同号:
 
合同金额(大写):
 
采购方式
 方式:
 
选择理由:
 
邀请和选择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有:
 
条件和理由:
 
中标情况
 中标单位名称:
 
中标理由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采购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人员(签名):
 


8590am海洋之神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省属院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对《8590am海洋之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1、8590am海洋之神物资采购严格贯彻“分管院长牵头,职能部门操办,纪检审计参与”的基本原则。

2、“8590am海洋之神采购活动记录表”作为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各采购单位应如实填报后报监察审计部门审核。(表样见后)

3、8590am海洋之神教学实验实训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系部、处室采购后必须报实验实训中心验收并登记入账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监察审计室。

二00九年八月

 

 

8590am海洋之神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审计工作水平,实现依法审计,特制定本规定。

 一、 监察审计室是学院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教育厅和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

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由监察审计室负责提出学院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院长审定后组织审计。

三、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5、编制审计方案的时间;

审计方案经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同意并报院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监察审计室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要明确被审计单位需要配合工作的要求;监察审计室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项目、内容和期限。

五、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1、审计资料:财务资料、业务档案、各种与审计业务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章程和必要的会议记录等。

2、审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指定人员移交给审计监察室,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被审计单位指定人员配合审计人员填写交接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确认后签字。

六、 被审计单位资料不全的,应责成补齐资料,资料严重短缺而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审计。

七、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形式,无论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还是审计调查,审计人员都必须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情况介绍,并结合一般性抽样,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制约要求,审计人员可以实地盘点其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由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进行清点,清点时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两名以上人员到场。盘点结束,填写清单,由出纳、财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共同签字。

九、审计人员查阅财务资料,应当做好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署名。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审计人员复审后交被审单位认定签证。

十、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业务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以实物盘点或抽查方式收集的证据,应交由监察审计室复核后,由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签证和审计人员签字,被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证时,审计人员应予注明。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底稿,审计结束后归入审计档案。

十一、 在全面了解被审事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据以起草审计报告。

十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被审单位和学院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事项、审计评价及违纪违规的事实和处理意见。

十三、审计人员对其编制的审计底稿负责,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 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十五、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由监察审计室负责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必须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六、监察审计室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对一般事项和经常性的审计,监察审计室在征求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监察审计室的名义签发审计意见书;对原则问题或违纪事项,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由院长签发;对其中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审查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七、经签发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八、被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十九、监察审计室建立审计回访制度,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十、 审计终了,审计人员应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由审计组长指定组内人员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具体包括:

1、审计方案;2、审计通知书;3、被审单位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有关会计报表复印件;4、审计工作底稿;5、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6、审计人员出席被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7、审计报告副本;8、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副本;9、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二十一、 审计档案经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装订成册,交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保管。

二十二、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室的解释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相抵触,对确属个别解释不清的问题,应提请有权解释的部门作出书面解释。

二十三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