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海洋之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2015-06-16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教,进一步推动我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学院各系部、处室的正副职领导。部门的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学院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由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追究。
    二、  责任追究的内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2)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对上级和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本部门专业建设、职称评定、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部门重大事项、干部选用、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3)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
    (4)组织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当职责交叉或模糊时,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学院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部门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本部门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教师学生意见较大,考核评价满意度低的。
    5、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部门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6、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的。
    7、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2)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3)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8、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况
    三、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5、责令公开道歉
    6、调整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引辞职
    9、责令辞职
    10、罢免职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一旦发生问责情况,与其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挂钩。其中,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若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补偿损失。

    四、问责程序
    1、通过设立由办公室牵头,督导室、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处组成的督查组和信访举报箱等形式发现有上述规定问责情形的,提交监察审计室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问题情况存在,则由监察审计室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3、由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5、调查终结后,依据事实由院党委作出追责决定。
    五、有关说明
    1、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作出错误的追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科级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4、本问责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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