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海洋之神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15-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障我院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监督的活动。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室是代表学院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监察审计室是学院内部独立的监督机构。学院安排监察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适应学院审计工作所需专业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监察审计室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要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内部审计结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监察审计室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监察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监察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监察审计室对本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学院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或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
    (十一)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任职期满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二项根据需要经监察审计室审签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察审计室对本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对学院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凭证、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党政领导班子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建议。
    (八)根据学院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应根据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院党政领导班子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监察审计室,逾期及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并责成监察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管审计的院领导书面提出,院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提请复审。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违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监察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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