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管理制度
2009-10-09  

目录

一、   招生工作制度

二、关于我院毕业生离校时间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四、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学生毕业实习安排的有关规定

 

8590am海洋之神招生工作制度

 

为规范招生管理,增强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招生工作制度。

一、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我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

    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坚持做到在工作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二、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 

 (一)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1、招生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录取工作细则;

2、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3、招生计划公开。及时公布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  本校各专业收费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

4、录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及时公布本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

6、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事件,我校招生部门、纪检部门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认真学习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学校的招生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录取工作程序、录取办法和录取要求。服从组织领导,工作中的特殊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处理。

四、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属保密范畴的内容应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泄露。

认真落实教育部招生录取信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录取系统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安全防范工作。积极有效实施网上录取密钥工程和网络安全畅通工程。招生密钥专人保管,严格管理、妥善使用。

五、严格按原则、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团结,互相配合,注重效率,不可推诿、贻误工作。自觉接受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准上岗。

六、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日程安排及有关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切实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的咨询接待制度,开通咨询热线,为考生提供信息服务,录取期间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建立并完善招生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我校保卫人员、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七、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于20097月重新修订,由招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97

 

 

关于我院毕业生离校时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为确保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充分考虑到学生学业完成的情况,现将我院毕业生离校时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初中后毕业的学生(包括中专及五年高职),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时间为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期中考试之后。

高中后毕业的学生(包括三年制及二年制),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为最后一学年的12月份以后。

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各系部可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在最后一学年安排实习(包括学习实习和就业实习),但实习必须实行整件制,即同一年级或同一专业学生全部统一安排实习,同时各系部需安排实习带队教师,负责本系部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有关事宜,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统一管理。

 

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

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规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管理,进一步促进有关工作的开展,在事权和财力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经费的核定

(一)就业指导中心基本经费的核定

1、标准:10000元;

2、经费使用范围:赴用人单位考察差旅费、宣传费、会务费、交通费(市内)、文印费、办公经费、其它杂费。

(二)系部就业工作基本经费的核定

各系部、就业指导中心根据“谁落实就业,谁使用经费”原则,每推荐并落实一名毕业生按50元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同上。

二、就业工作奖励经费的核定

(一)系部奖励经费

依据《学院教学部门(系、部)业务经费综合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就业率与奖励经费挂钩,即:每专业一次就业率达到100%(每生20元);每专业一次就业率≥90% (每生15元);每专业一次就业率≥80%,不足90%(每生10元);每专业一次就业率≥70%,不足80%-2000元);每专业一次就业率不足70%-5000元)。

(注:专升本、对口升学算作就业率,一次就业率统计口径见教育厅规定。)

(二)就业指导中心的奖励经费:全院毕业生综合就业率与就业中心的奖励挂钩,奖励标准参照《学院部门(系、部)业务经费综合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全院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100%(每生20元);一次就业率≥90% (每生15元);一次就业率≥80%,不足90%(每生10元);一次就业率≥70%,不足80%-2000元);一次就业率不足70%-5000元)。

(三)申请程序:

1、有关部门(系部或就业指导中心)将“毕业生推荐就业名册”(加盖就业指导中心及毕业生所在系部印章)送交财务处。

2、财务处按名册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发经费指标(代金券)

3、经费使用范围:招待费、赴用人单位考察差旅费、宣传费、会务费、交通费(市内)、文印费、办公经费、其它杂费; 

三、统一管理经费

对毕业生作供需见面会、就业工作手段现代化办公经费、学院统一组织的对用人单位考察费用以及其它由学院集中统一安排的经费,由院长掌握并审批,该项经费按当年毕业生人均80元计提,专款专用。

四、其它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从200611日起执行。

 

����六年一月二十日

 

 

 

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新形势,使我院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合理地开发毕业生人才资源,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及国家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落实,提高就业率,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院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等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就业质量检验办学水平,把毕业生就业摆到全盘工作更加突出的地位。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及本省有关就业政策,我院实行就业与招生、专业设置、投入等适度挂钩,将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就业指标分解到各系部,形成以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为总指挥、就业指导中心全面组织协调、各系(部)重点组织、其他部门配合、辅导员、教师全员参与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由院、系两级“一把手”负责。就业工作实行“指导课程化、招聘市场化、手段现代化、队伍全员化”,逐步加大对就业手段现代化的投入。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我院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 学院在“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指导下,推荐和帮助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其组成如下:

  任:程 

副主任:经士湖、汪贤武

  员:黄爱平、李祖武、苗爱群、胡捍东、邵贵君、张绍兰、曹大友、张大生、张智清、高克智、周新春。

“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决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系(部)成立由系领导、专职就业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2、全面考核及掌握本系毕业生的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情况。

3、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及毕业生思想政治、专业能力鉴定工作。

4、积极对外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组织动员教职工以及历届毕业生等)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或实习基地,负责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查。

5、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批,并形成本系建议就业方案。

6、做好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使就业率达到或超过省和学院规定的水平;周密细致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7、做好本系部年度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

8、做好毕业前的文明离校及安全教育工作,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9、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院设立副处级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按要求配备专职就业人员、设备和就业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起草修改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2、组织较大规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发放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包括就业率),发放、审批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

    5、加强对外联系,广泛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开拓、建立实习、就业基地。

6、建立和管理现代化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毕业生人才资源库;管理学院就业网站,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搭建沟通平台。

7、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向学院反馈社会用人需求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为学院专业论证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8、组织开展就业指导研究,从事学生就业心理咨询、职业生涯设计、能力测评、求职登记、求职技巧培训等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

第九条 其他部门有关就业的职责分工按各自的职责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要求履行。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学院坚持就业指导全程化。从入学开始就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学生进行国情、省情教育、就业创业教育、适应社会教育、就业观念教育和挫折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针对不同年级的不同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生降低就业期望值,正确把握就业定位。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程化、多样化。按必修课要求开设上好就业指导课,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经验丰富的老师来校授课或讲座,帮助学生认清就业形势,端正就业态度,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测评,突出就业指导的科学合理性和前瞻性。

第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工作,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培养吃苦耐劳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全员化。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工作不仅仅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事情,学校党、政干部、学生工作干部、广大教师、辅导员应全员参与,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十四条 学院教育、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去国家急需的部门工作,到基层工作,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生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条件、愿意到边远和基层(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学院提供一定条件方便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四章         校内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的措施及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毕业生“双向选择”阶段从每年1120日开始。

学校为每个毕业生提供《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等。毕业生自备 《求职简历》等材料。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我院招聘毕业生需到就业指导中心填写“8590am海洋之神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表”(或登陆我校就业网),登记该年度对我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未在我院招收过应届毕业生的单位,需持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到我院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经审查后及时在校内“就业信息”专栏和校园网上发布,并及时提供给各系(部),供学生了解掌握与选择。

第十七条  校内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根据学院就业工作职责分工,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到各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可以分级运作,举办本院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报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采用引诱、欺骗、强行和要挟等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我院实行就业招聘市场化。坚持以下推荐就业原则:(1)择优推荐原则:即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对于“三好、优干”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社团组织工作突出者等品学兼优、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实行优先推荐,并结合用人单位条件优先考虑本人就业意愿。(2)自主择业原则:即在整个推荐过程中,由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提供就业信息,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见面洽谈。就业中心或系(部)负责审查用人单位的资质和基本情况,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做承诺。(3)诚信原则。对缺乏诚信并给学院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不予推荐就业,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生推荐就业条件:(1)符合我院“三证制”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取得思想品德表现合格证)。(2)在学校学习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过纪律处分能改过自新。(3)缴清所欠费用。

第十九条  校内举办就业市场及就业上岗程序。校内推荐就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1、毕业生报名:学生根据学院提供的就业信息,自愿到辅导员处报名,领、填报名表。

2、辅导员推荐:报名同学填好表格后交辅导员处,由辅导员负责审核报名表的真实性。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签名填写推荐意见并报系(部)。

3、系(部)审核。统计本系部的报名人数(签字)并及时报就业指导中心(系部组织的招聘活动无须报就业中心)。

4、学院有关部门复审。对于不符合推荐条件的毕业生,暂不予推荐。

5、组织用人单位来校面试(或组织网上远程面试)。面试期间学生应注意有关通知,规定时间不在面试现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6、面试合格后征求家长意见。

7、签订就业协议书。

8、办理离校手续。

9、岗前教育及安排到岗日程。

10、文明离校,安全上岗。

各系部自行组织的就业招聘活动,由本系部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凭学校印发的推荐表与用人单位洽谈,可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多方洽谈,但最终只能选择一个单位。毕业生应自觉遵守招聘活动秩序,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诚实守信,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讲文明、懂礼貌。

第二十三条  签署就业协议书时,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中的一方送交所在系和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登记。协议书经学院签字盖章后,纳入国家就业计划,学生的所有人事关系依此转移。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院就业指导中心、系部和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参与协调,也可要求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其他要求

1、学院积极鼓励教职员工联系并提供就业单位,并按学院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教职员工介绍的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事前需和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联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由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按照学院有关推荐就业的规定安排招聘应聘工作。除就业指导中心和系(部)外,其他部门、教职工和同学不得私自张贴和散发招聘广告或找班主任(辅导员)自行在班级、在学生中组织应聘活动。

2、任何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人员未经学院许可,不得私自张贴和散发招聘广告,不得私自到班级和学生中组织宣传招聘活动,任何老师和同学有权阻止并及时报告院、系领导或就业指导中心。

3、教育毕业生在寻求就业、创业过程中要警惕诸如传销、诈骗等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4、毕业班同学不得在学院规定就业的时间前,以找工作为由擅自离校。各系(部)要严格控制本系毕业生的流向。对于按学院规定时间就业的学生要掌握其去向,要认真建立学生就业档案。

5、自主就业(不经过学院推荐)的同学在离校前必须向系(部)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作为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办理派遣证、户口迁移和统计就业率的依据,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和家长同意,由各系(部)签字后办理离校手续。

6、为了维护就业的严肃性,经学院推荐、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愿去用人单位工作或工作一段时间返回学校的(包括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主动辞职),原则上学校不再作第二次推荐(非学生本人原因除外)。

7、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受函(统计就业率的依据)由系部负责收集、统计。初次就业率以每年630日的就业率为准,年就业率以1231的就业率为准。各系(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初次就业率和年就业率分两次报送院就业指导中心。

8、凡未经系(部)批准、不能向学院提供就业证明、未办理离校手续,在毕业前擅自离校的同学作违纪处理,并根据情况将缓发派遣证(报到证)和毕业证。

 

第五章     奖励与约束

第二十五条 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下年度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停止招生。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初次平均就业率未达到学院规定水平的系(部),学院将减少其经费投入;高于学院规定水平的系(部)学院将增加其经费投入;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经费与学院综合就业率挂钩(具体奖惩措施见《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以就业率为主要指标,对系(部)进行年终就业工作考核,考核为优的系(部),学院给予一定奖励,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优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为毕业生就业提供用人信息,对提供就业信息、并按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个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并逐步完善。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学生毕业实习安排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产学结合,规范实习管理,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专业的学生毕业前系部均要安排不少于半年的毕业实习。

二、毕业实习可以与毕业生就业同时兼顾安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实习时间可以从最后学年的十二月份开始至六月底结束。实习前系部要编写详尽的实习方案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三、实习单位由各系部、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多渠道联系,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在系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单位接收实习证明材料。

四、        少数进入企业实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其系部安排在校内进行模拟实习或毕业设计。

五、        无论是在企业实习还是在校内模拟实习,均要填写实习日志,进行实习总结、撰写实习报告、进行实习鉴定、评定实习成绩。实习鉴定要从学生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实习鉴定表由各系部自行编制。

六、        系部集中安排实习的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专职管理和指导实习学生。分散实习的系部要查清学生实习去向,密切与实习单位联系,加强实习生的管理。

七、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或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        学生赴企业实习前要按学校各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做到文明、有序离校。

 

����八年十一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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